工程合同【經典6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合同 篇1
發(fā)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發(fā)、承包人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規(guī)模及結構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_________天。
三、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價款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總價(大寫):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
綜合單價或費率:□詳見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書(招標工程);□詳見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非招標工程)
五、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文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shù)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六、詞語含義
本協(xié)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他們的定義相同。
七、承包人承諾
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工程師的指令進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工程質量缺陷保修責任,并履行本合同書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八、發(fā)包人承諾
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并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約定自雙方簽字蓋章并送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本合同生效。
發(fā)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 專用條款:是發(fā)包與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訂。招投標工程的專用條款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1.3 發(fā)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執(zhí)行本工程投資計劃的當事人,或其他指定負責管理本工程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被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讓人(除經發(fā)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jiān)理單位委派的總監(jiān)理工程師或發(fā)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應工程施工承建資質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7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應等級執(zhí)業(yè)資格或崗位職務的工程管理人員,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1.8 設計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承擔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 監(jiān)理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具有相應工程監(jiān)理資質等級負責本工程監(jiān)理的單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據本合同約定應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設備。
1.12 臨時工程:指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過程中所需的各種臨時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裝備。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指二者之一。
1.14 設備: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機械、儀器、裝置。
1.15 承包人裝備:指屬承包人所有(或租賃)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6 發(fā)包人提供裝備:指根據本合同約定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為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機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價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實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應得到的價款。招標工程指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非招標工程指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確認的工程報價。
1.18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fā)包人確認后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9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fā)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20 開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2 實際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的日期。
1.23 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xié)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shù)(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數(shù)。
1.24 實際工期:指按總日歷天數(shù)(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計算的從開工日期至實際竣工日期的天數(shù)。
1.25 圖紙:指由發(fā)包人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fā)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其他性質類似的技術資料。
1.26 施工場地:指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fā)包人在合同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工程量清單:指根據有關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圖紙等列出的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shù)量的明細清單。
1.28 書面形式:指合同、協(xié)議、信件和數(shù)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的形式。
1.29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0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2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guī)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3 法定節(jié)假日:指每個星期六、星期天及國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
2.1 組成合同的各個文件應該是一個整體,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yōu)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適用招投標工程);
。3)投標書及其附件(適用招投標工程);
(4)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適用非招投標工程);
。5)本合同專用條款和補充條款;
(6)本合同通用條款;
。7)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8)圖紙;
。9)工程量清單;
(10)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記錄和文件;
。11)發(fā)包人和(或)工程師有關通知及工程會議紀要;
(12)工程進行過程中的有關信件、數(shù)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shù)據交換和電子郵件)。
2.2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解決,或由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xié)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法規(guī)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適用標準、規(guī)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設備、施工作業(yè)必須符合現(xiàn)行國家、行業(yè)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guī)范的要求。國家、行業(yè)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guī)范存在不一致時,發(fā)、承包人根據標準/規(guī)范的適用范圍和本工程的實際情況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選用的標準/規(guī)范名稱。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選用的標準/規(guī)范。
4.2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guī)范的,由發(fā)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fā)包人認可后執(zhí)行。發(fā)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guī)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5.圖紙
5.1 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套數(shù)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zhí)讛?shù)的,發(fā)包人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在施工現(xiàn)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
5.2 發(fā)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5.3 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承包人應向工程師發(fā)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圖紙、需要的時間和理由,說明由于圖紙?zhí)峁┭诱`可能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因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5.4 當工程師認為需要時,承包人應提交臨時工程的設計圖紙2份,供工程師批準或備查。
5.5 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fā)出為滿足本工程的正確實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復所需的補充圖紙和技術資料,承包人應予執(zhí)行。
6.通知與送達
6.1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單位或個人發(fā)出或發(fā)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應是書面的,收件方應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不應拒收、無理扣壓或拖延。
6.2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發(fā)給承包人的一切證書、通知、批準書、批準函、指令均應發(fā)送或派專人送達承包人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據本合同條款由承包人發(fā)給發(fā)包人的一切通知、請求均應發(fā)送或派專人送達發(fā)包人或工程師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書面文書后拒絕簽收,致使通知或書面文書送達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選擇掛號郵寄的方式送達,也可以選擇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送達,同時保存好送達證據。
三、發(fā)包人和承包人
7.發(fā)包人
7.1 發(fā)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發(fā)包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及其它應當支付的款項,并按本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標準/規(guī)范、圖紙、材料、設備、裝備及其他資料和施工條件。
7.2 發(fā)包人應當在本工程開工前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擔相關費用: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后繼續(xù)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xiāng)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shù)男枰,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5)辦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yè)等的申請批準手續(xù)(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并組織進行現(xiàn)場交驗;
。7)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8)協(xié)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9)發(fā)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7.3 發(fā)包人可以將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辦理,具體委托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7.4 發(fā)包人未能履行7.2款約定的各項工作,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應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精心組織施工,按時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復。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勞力、材料、設備、施工裝備、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訂明或合理地推斷為進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種事物。
8.2 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根據發(fā)包人委托,在其設計資質等級和業(yè)務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工程用款計劃;
。3)負責施工場地安全保衛(wèi)工作,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護設施;
。4)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數(shù)量和要求,向發(fā)包人提供施工場地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
(5)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關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發(fā)包人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發(fā)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fā)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如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護措施,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應承擔相應費用;
(7)按專用條款約定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交工前清理現(xiàn)場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項工作,造成發(fā)包人損失的,承包人應賠償發(fā)包人有關損失。
四、工程管理人員
9.工程師
9.1 發(fā)包人應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指定工程師,將工程師的姓名、職權通知承包人。實行監(jiān)理的工程,發(fā)包人應在開工前將監(jiān)理單位的名稱、監(jiān)理內容、職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發(fā)包人對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須通過工程師發(fā)出。發(fā)包人如需更換工程師,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9.2 工程師可以行使合同中規(guī)定或必然隱含的應屬于工程師的權力,如果發(fā)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征得發(fā)包人批準的,工程師應征得發(fā)包人批準。除合同明確說明外,工程師無權修改合同,亦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發(fā)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權力與義務。工程師在履行和行使其職權時,其任何行為或遺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任何職責和義務。
9.3 工程師行使下列權力時,應先取得發(fā)包人的批準:
(1)發(fā)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2)向設計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議且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誤工期;
(3)對本工程任何形式、數(shù)量、質量、價款和內容上的變動;
。4)對合同約定的承包人職責和義務進行變更;
。5)提出或批準索賠;
。6)簽發(fā)支付證書;
(7)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應取得發(fā)包人批準的其他權力;
。8)專用條款中明確的其他須經發(fā)包人批準的權力。
但是,當工程師行使上述需由發(fā)包人批準的權力時,應視為發(fā)包人已予批準。
9.4 當工程師認為出現(xiàn)了危及人身安全、財產威脅和立即影響工程安危的緊急情況,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況報告給發(fā)包人時,在不免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職責和任務的情況下,工程師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權力,并應在事后24小時內向發(fā)包人作出書面報告。
9.5 工程師可隨時將其任何職責和權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師代表(按有關規(guī)定或發(fā)包人指定必須由工程師親自履行的職權不得轉授),并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授權。授權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將有關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該項授權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師代表對工程師負責,履行和行使工程師授予的職責和權力。工程師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內履行職權,視同工程師。
9.6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向承包人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fā)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fā)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fā)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fā)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fā)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并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緊急情況下,工程師可發(fā)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zhí)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于工程師發(fā)出口頭指令后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應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后48小時內給予答復,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向工程師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xù)執(zhí)行原指令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zhí)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xù)執(zhí)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zhí)行。本款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fā)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或者因工程師失誤,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本款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由工程師代表發(fā)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師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職權或處理涉及發(fā)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事項時,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范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如發(fā)現(xiàn)有不當之處,應進行修正。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4條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0.項目經理
10.1 承包人應任命項目經理,并授權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全部權力和義務。項目經理由承包人提出,經發(fā)包人同意,其姓名、職務應在專用條款內明確。承包人還應在開工前將項目經理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給工程師。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發(fā)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的通知),均應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后發(fā)出,接收人在回執(zhí)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報發(fā)包人同意。后任繼續(xù)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未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銷項目經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員。
10.4 發(fā)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xié)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10.5 項目經理按發(fā)包人和工程師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工程進度計劃和工程師發(fā)出的指令合理組織施工。在發(fā)生緊急情況且無法與工程師聯(lián)系時,項目經理應當采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fā)包人或第三人,由發(fā)包人承擔費用,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為專業(yè)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yè)分包。
12.2 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專業(yè)分包,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商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擬進行專業(yè)分包的工程在專用條款沒有約定的,應事先報經工程師審查,取得發(fā)包人批準,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的`規(guī)定。非經發(fā)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專業(yè)分包。
12.3 承包人沒有承擔某專業(yè)工程的承建資質,承包人必須根據12.2款的約定將該專業(yè)工程進行分包,分包人必須具備承建該類工程的資質條件。
12.4 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yè)分包必須使用有相關資質的企業(yè),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或勞務分包企業(yè)完成的工作量及時支付勞務費用。承包企業(yè)應對勞務分包企業(yè)的用工情況和工資支付進行監(jiān)督,并對本工程發(fā)生的勞務糾紛承擔連帶責任。
12.5 承包人按規(guī)定分包工程,應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承包人將其承包范圍內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不解除總包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責任和義務。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的標準采購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約定,但應報工程師備案,工程師有權對此進行審查。
12.6 承包人有義務依據工程師的要求向工程師提供已分包或擬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關資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或過失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fā)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fā)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應禁止分包人將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發(fā)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種工程款項。發(fā)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項的,視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關系,不影響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進行正常的結算。
六、施工準備工作
14.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1 承包人應編制本工程和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
14.2 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和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專用條款約定的單項工程圖紙后14天內)編制并向工程師提交單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工程師應按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時間(專用條款無明確時間約定的則應在工程師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后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同意。
14.3 工程進度計劃應按照網絡圖或橫道圖兩種方法編制,并應包括每季(或月)預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進度。
14.4 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工程進度的檢查、監(jiān)督。
14.5 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實際進度不符合已經確認的工程進度計劃,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取得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則承包人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對工程進度計劃進行修訂并提出改進措施,提交工程師確認后執(zhí)行。修改后的工程進度計劃,仍應保證本工程在合同約定的工期內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進措施提出索賠款項。
14.6 承包人應隨工程進度計劃向工程師提交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時間間隔承包人有權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計劃,以備工程師查閱。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還應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計劃。
15.施工準備
15.1 承包人應對全部現(xiàn)場作業(yè)、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適應性、穩(wěn)妥性和安全性負責,但不對設計、標準/規(guī)范原因的適應性、穩(wěn)妥性和安全性承擔責任。如果合同明確約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則盡管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仍應對該部分永久工程負全部責任。
15.2 承包人在查閱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實施過程中,有責任對圖紙、標準/規(guī)范或其他資料進行復核。如發(fā)現(xiàn)其中有任何差錯、遺漏或缺陷,應在有關工程開工前及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應立即就此作出決定。
15.3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研究和分析發(fā)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質、氣象等資料。承包人應對其對該資料的理解、判斷和應用負責。
15.4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視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環(huán)境;已清楚知道關于通往工地的現(xiàn)有道路或其他聯(lián)絡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質、損毀物業(yè)的危險、挖掘的材料的性質、進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質、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響其簽訂合同及進行本工程施工的資料。承包人不得以對上述事項了解不夠充分而向發(fā)包人索賠,并免除其根據合同約定須承擔的責任。
15.5 在施工期間,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屬于不可抗力、憑以往經驗無法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的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但是,對于合同已經明確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均視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時已預見其影響因素并已在合同報價中計入由其影響而可能發(fā)生的一切費用。對于合同未明確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發(fā)生之前,工程師已經指示承包人有可能發(fā)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導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負責。
15.6 承包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在勘察設計資料和發(fā)包人提供的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對現(xiàn)場存在的管線等地下構筑物作進一步調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對施工影響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作出充分的考慮。
15.7 發(fā)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基準標高,并對其真實準確性負責,承包人應在工程放線前對其準確性進行驗證,負責保護一切基準點、標樁和其他有關標志。承包人在實施過程中由于這幾項基準中的某項錯誤必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準負責對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確定位,糾正在工程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定線中的任何錯誤,并提供與此有關的各種必需的儀器、用具和人員。工程師對放樣、準線或標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對其準確性所負的責任。
15.8 發(fā)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進行本工程施工。發(fā)包人未按約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進展受到影響,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9 發(fā)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xù),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師通知后,應按工程師的指示及時調整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中的各項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順序,以便能夠繼續(xù)施工或者對施工人員和施工機械及時進行調整,以避免停工損失的發(fā)生。發(fā)包人未能按期辦妥土地征用和拆遷手續(xù),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5.10 征地紅線內的工程用地,在不影響施工的前提下,經發(fā)包人批準,可免費提供給承包人作施工臨時用地。紅線范圍外的臨時占地的租用,由發(fā)包人根據開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順序,分期辦理租用手續(xù),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紅線外的臨時占地租用費用由發(fā)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約定除外)。臨時用地租用完畢后,承包人應自費恢復臨時用地的使用條件。
七、開工、暫時停工、工期及延誤
16.開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發(fā)出開工通知書,承包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時開工,應在不少于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師提出開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師應在接到開工延期要求后48小時內確認,報發(fā)包人批準后答復承包人。工程師同意開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復的,開工延期并相應順延工期;工程師不同意開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提出開工延期要求,開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順延。
16.3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開工并相應順延工期。因延期開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17.暫停施工和復工
17.1 工程師可以隨時指示承包人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發(fā)出指令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暫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妥善地保護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暫停施工在費用和工期上發(fā)包人不予補償:
(1)因承包人某種失誤或違約造成的,或應由承包人負責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調整部署,或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現(xiàn)場氣候條件(不可抗力情況除外)導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的行為或失誤造成停工,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據工程師的指令暫時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暫停施工之日起63天內,工程師未發(fā)出復工令,并且該暫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圍之內,承包人可向工程師發(fā)出書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該通知后14天內準許暫停施工的工程繼續(xù)施工。在上述期限內未得到準許,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選擇(但并非必須):
。1)當此項停工僅影響本工程的一部分時,承包人有權將該部分工程從合同中取消,同時將此事通知發(fā)包人;
。2)當此項停工影響整個工程時,承包人有權根據通用條款第32條的約定將此項停工視為違約事件,并終止對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師發(fā)出復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師應聯(lián)合對受暫時停工影響的工程、生產設備和材料進行檢查。承包人應負責修復在暫停期間發(fā)生的工程、設備或材料的任何變質、缺陷或損壞。
18.工期及延誤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單項工程必須按照合同訂明的時間或各段時間完成,或于根據18.2款的約定的延長期限內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工期順延。
。1)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fā)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能按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工程變更;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條款已明確約定或工程師同意的其他工期順延情況。
18.3 承包人在夜間或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進行工程施工應經工程師的認可,并遵守當?shù)卣挠嘘P規(guī)定或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為了搶救生命、保護財產或為了工程的安全、質量而絕對必要的作業(yè),不必事先經工程師的許可。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師報告。
18.4 施工中發(fā)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應簽訂提前竣工協(xié)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xié)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發(fā)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由于承包人科學合理組織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發(fā)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獎勵雙方在專用條款約定。(即:提前時間=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實際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應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并向發(fā)包人支付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延期時間以交接證書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超過竣工日期的天數(shù)扣除已批準的延長工期計算(即:延期時間=實際工期-工期-批準的延長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對本工程中某單項工程簽發(fā)了交接證書,且交接證書中寫明的實際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本工程的延期損失賠償費應予減少。減少的幅度按已簽發(fā)交接證書的單項工程的價值占本工程價值的比例計算,但專用條款約定的延期損失賠償費限額不應受此影響。
八、材料、設備供應
19.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
19.1 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應在專用條款中列出相應材料設備清單。材料設備清單中應當約定發(fā)包人供應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發(fā)包人應按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發(fā)包人在所供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驗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點和方式堆放。
19.2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負責保管,發(fā)包人支付相應保管費用,因承包人原因發(fā)生的丟失或損壞由承包人負責賠償。如發(fā)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驗收交接,則承包人不負責保管,發(fā)生的丟失或損壞由發(fā)包人負責。
19.3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與專用條款列出的材料設備清單中的約定不符時,發(fā)包人承擔相關責任,具體如下:
。1)材料設備單價不符合約定,由發(fā)包人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品種、規(guī)格、型號、質量等級不符合約定,承包人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發(fā)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并重新采購;
。3)材料的規(guī)格、型號不符合約定,經發(fā)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為代換,相關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4)材料設備的到貨地點不符合約定,由發(fā)包人負責運至材料設備清單約定的地點;
。5)材料設備供應數(shù)量不符合約定,多于清單中約定的數(shù)量時由發(fā)包人負責運出施工場地,少于清單中約定數(shù)量時由發(fā)包人負責補齊;
(6)材料設備到貨交接時間不符合約定,早于約定時間的由發(fā)包人承擔因此產生的保管費用,遲于約定時間給承包人造成損失和(或)導致工期延誤的,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19.4 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結算方式,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0.承包人采購材料設備
20.1 承包人負責采購的材料設備,應符合設計、有關標準/規(guī)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并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承包人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應在材料設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發(fā)包人,雙方在工程師的見證下進行聯(lián)合驗收。
20.2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與設計、標準/規(guī)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設計、標準/規(guī)范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要求的材料設備,則應按工程師的指令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采購,并承擔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0.3 如承包人不執(zhí)行20.2款工程師的指令,則發(fā)包人有權雇傭他人執(zhí)行該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因此產生或伴隨產生的費用,由工程師與發(fā)包人、承包人協(xié)商后由發(fā)包人從承包人處收回,也可以從任何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上述費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向工程師提出申請,經工程師確認報發(fā)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減的合同價款和產生的費用承擔發(fā)、承包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
20.5 承包人應負責其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的包裝、運輸、接收、裝卸、存儲和保護,并承擔因貨物運輸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責任。
20.6 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發(fā)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家或供應商。
21.材料設備的檢驗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設備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和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在工程師的監(jiān)督、見證下,由承包人負責取樣并送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設備的檢驗時間和地點、取樣辦法、檢驗頻次和內容由承包人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以及本合同的約定提出,報工程師確認后施行。
21.3 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以外,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檢驗試驗費用由承包人負擔。
21.4 如工程師認為需要可要求對材料設備進行再次檢驗。發(fā)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再次檢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如再次檢驗結果不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檢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如再次檢驗結果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本合同的約定,則檢驗費用由發(fā)包人承擔。
21.5 工程師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均應能進入施工現(xiàn)場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人應為他們進入上述場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協(xié)助。
九、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質量和檢驗
22.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質量標準。工程質量標準的評定應以本合同約定的標準/規(guī)范為依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2.2 承包人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該體系應符合本合同的約定。工程師有權對體系的任何方面進行審查。在每一設計和實施階段開始前,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貫徹要求的文件。遵守質量保證體系不應解除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義務和職責。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質量向發(fā)包人負責,其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1)編制和審查施工技術方案,確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制定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雖然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師審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2)配備和組織足夠的工程質量控制和檢驗人員,檢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質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設備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使其不低于標準/規(guī)范、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標準;
(4)組織并參加所有工程的驗收工作,包括隱蔽驗收、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組織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5)負責組織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擔缺陷責任期的工程保修責任;
因承包人在質量控制方面的責任造成的工程損壞,由承包人自行修復,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發(fā)包人的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4 承包人應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的指令施工,并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22.5 沒有工程師的批準,任何工程均不得隱蔽。當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備隱蔽條件時,承包人應提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檢驗的時間、內容和地點,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并為工程師提供一切必要的資料和協(xié)助。工程師應按時參加隱蔽工程的檢驗,不得無故拖延,除非認為沒有必要檢驗,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約定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對隱蔽工程進行檢驗,承包人即可自行檢驗,在如實作出隱蔽驗收報告后進行隱蔽,事后工程師應予認可。工程師在組織隱蔽工程驗收時,應通知發(fā)包人及政府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22.6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隱蔽。如檢驗合格,則發(fā)包人承擔因此發(fā)生的全部增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如檢驗不合格,則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檢驗合格,并承擔由此發(fā)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2.7 如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約定本工程需要試車的,雙方在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試車的內容和費用承擔。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范圍一致。
22.8 本工程試車應按如下程序進行:
(1)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工程師,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和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fā)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應按時參加試車,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如在試車時間后12小時內,工程師未能到場參加試車,應認可承包人所作的試車記錄。
。2)設備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lián)動試車條件,發(fā)包人組織試車,并在試車前48小時通知承包人,告知試車的時間、內容、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由發(fā)包人負責,如發(fā)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22.9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試車中的責任如下:
。1)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fā)包人應要求設計人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設計重新安裝。發(fā)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2)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如該設備由承包人采購的,則承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和重新安裝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如該設備由發(fā)包人采購的,則發(fā)包人負責修理或重新購置,并由承包人進行拆除和重新安裝,發(fā)包人承擔有關費用,工期相應順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并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后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后24小時后,視為工程師已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xù)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xù)。
。5)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或本合同專用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發(fā)包人承擔。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發(fā)生的費用。
23.2 發(fā)包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督促施工企業(yè)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發(fā)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fā)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因發(fā)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fā)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fā)生的費用。
23.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臨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環(huán)境中施工及實施爆破作業(yè)、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fā)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3.4 承包人應將其作業(yè)限制在現(xiàn)場內。在施工期間,承包人應保持現(xiàn)場沒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礙物,妥善存放和處理材料設備和承包人裝備,及時從現(xiàn)場清除并運走任何殘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23.5 承包人應確保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隨時接受行業(yè)主管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費用的投入與使用進行監(jiān)督檢查,保證安全文明施工費用全部用于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23.6 發(fā)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guī)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fā)生的費用。發(fā)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規(guī)定的基礎上,應爭取達到省級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島市標準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標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24.工程的保護
24.1 從開工之日起,承包人應全面負責照管本工程及將用于和安裝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直到本工程交接證書簽發(fā)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責任及交給發(fā)包人。如果在整個工程交接證書頒發(fā)前,已就其中任何單項工程頒發(fā)了交接證書,則從交接證書簽發(fā)之日起承包人無需對該單項工程負責保護,而轉由發(fā)包人負責。但是,承包人對其在缺陷責任期內承擔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將用于和安裝在工程中的材料、設備的照管負責,直到該工程完工為止。
24.2 承包人在負責照管期間,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設備、裝備、臨時工程的破壞,承包人均應自費彌補上述損壞、損失或損傷,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
24.3 對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負保護責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對其使用或在其基礎上施工,必須得到承包人的許可。對工程師確認因承包人保護措施不當造成的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修復;對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損壞由負責人負責修復。
十、合同價款、工程量確認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價款及調整
25.1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本合同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依據經確認的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25.2 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采用其中一種:
。1)固定單價合同;
。2)固定總價合同;
。3)可調價格合同。
25.3 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宜采用固定單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構成合同價款的綜合單價一經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發(fā)生合同價格風險范圍以外的事件,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的有關費用的計算方法,調整綜合單價。若專用條款中無約定,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幅度超出10%時,其超出10%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或收益。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總價一經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簽訂合同確定后不作調整。只有當發(fā)生合同價格風險范圍以外的事件,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可按專用條款中約定合同價格風險范圍外有關費用的計算方法,調整合同價款。若專用條款中無約定,主要材料設備價格變動幅度超出10%或因價格變動導致工程價款增減幅度超出合同總價的10%時,其超出約定幅度部分由發(fā)包人承擔。可調價格合同。發(fā)承包雙方可根據專用條款內約定的調整方法對合同價款作調整。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指導價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fā)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的其他調整因素。
25.4 合同簽訂后,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改變對合同價款產生影響的,25.2中所列三種合同價款可作調整。
25.5 工程量清單有漏項、多余項目或清單工程量有誤,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師確認后,合同價款可按第29.2條約定方法作調整。
25.6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價款可調整因素出現(xiàn)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方法及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并報經發(fā)包人同意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5.7 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材料或設備,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材料、設備名稱及其暫定價。暫定價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8 列入暫定價的材料設備在明確后14天內,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報書面價格確認通知,發(fā)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內予以確認,否則視為該價格已認可。合同價款按照確定的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調整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簽訂合同時不能確定價款的工程,發(fā)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工程名稱及其暫定金額。暫定金額不作為結算的依據。
25.10 暫定金額應當在相關工程施工前確定。承包人應編制預算書報工程師審核、報發(fā)包人批準確定暫定金額。有關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通過招標形式確定暫定金額。
25.11 發(fā)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項目,承包人應在接受發(fā)包人要求的7天內就用工數(shù)量和單價、機械臺班數(shù)量和單價、使用材料和金額等向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提出施工簽證,發(fā)包人或工程師簽證后施工,如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未簽證,承包人施工后發(fā)生爭議的,責任由承包人自負。
25.12 第25條中有關合同價款及調整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確認,并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
26.工程量的確認
26.1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采用的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
26.2 發(fā)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提供的預計工程量,他們不能作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工程的實際和準確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應根據本工程進展情況及時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師提交計量報告,工程師應在收到計量報告后7天內對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進行計量,并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時參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和必要協(xié)助。
26.4 需要使用記錄和圖紙進行計量的工程,承包人應在工作過程中準備好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并提交給工程師,然后按約定的時間與工程師一起審查和確認有關記錄和圖紙。如果雙方均同意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和圖紙上簽字確認,并據此進行計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對上述圖紙和記錄的審查確認,則應認為工程師對這些記錄和圖紙通過計量核實后的確定是正確無誤的。
26.5 計量的結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約定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師未在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進行計量,則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
(3)如工程師未按26.3款約定的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則由工程師所作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結果無效。
。4)對于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5)如承包人對工程師計量的結果不予同意,則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申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結果中不正確的方面。工程師收到上述申辯后,應重新檢查其對有關工程量或有關記錄、圖紙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26.6 第26條中有關工程量計量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確認。
27.工程款支付
27.1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fā)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時間和數(shù)額,開工后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fā)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27.2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預付款扣回的起扣點和扣回比例。在未達到起扣點之前,預付款不予扣回;達到起扣點之后,預付款按約定比例根據工程進度分期從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實行工程預付款的,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撥付時間和數(shù)額。
27.4 發(fā)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的時間間隔和要求,并按此約定辦理期中結算;無時間間隔約定的,則按月辦理期中結算。
27.5 承包人應按27.4款約定向工程師提交由其項目經理簽署的期中結算書,期中結算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自開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開工至上期已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
。3)本期應結算的工程價款;
(4)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結算追加合同價款及費用;
。5)根據合同約定,本期應扣除的價款及費用。
27.6 工程師應在收到期中結算書后14日內簽發(fā)期中支付證書,簽發(fā)時應寫明工程師認為應該到期結算的價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價款并報發(fā)包人批準。如果該期應結算的價款經扣留和扣回后款額少于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則工程師可不簽發(fā)支付證書,該期工程價款將按期結轉,直到累計應支付的款額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額為止。累計期中支付金額達到合同價款和追加合同價款總額的90%時暫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結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質量缺陷保修書》約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質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發(fā)包人應將全部結算價款支付給承包人。
27.7 發(fā)包人應在期中支付證書簽發(fā)之日起7日內將期中支付證書上列明的款項支付給承包人。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時間不支付,承包人可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約定付款,可與承包人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協(xié)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發(fā)包人不按約定辦理期中支付,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27.8 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預付、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發(fā)包人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施工進度支付。
27.9 第27條中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審批之前均須經注冊造價工程師或相應等級的工程造價專業(yè)人員確認,并加蓋執(zhí)業(yè)專用章。
工程合同 篇2
項目名稱:項目地址:____鎮(zhèn)路號。
甲方(發(fā)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guī)定,經雙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條監(jiān)理項目范圍
現(xiàn)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項目的土建質量施工范圍的監(jiān)理工作,監(jiān)理范圍:質量控制工作(包括:
1、地基基礎工程、
2混凝土結構工程、
3、建筑砌體工程、
4、層面工程、
5、建筑防水工程的質量控制);及投資控制工作(包括:
1、工程量清單的審核、
2、工程款支付的審核、
3、工程變更簽證的審核、
4、土建工程結算的審核工作。)
第二條服務期限費用
計費依據:監(jiān)理費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計取,F(xiàn)本別墅建筑共計2700平方米。合計總費用:XXX;513500元(人民幣)
服務期限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條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1、.按本合同書規(guī)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2.、監(jiān)理人員應按本合同書服務內容及時間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3、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4、.如果如本合同書需延長監(jiān)理期限(不可抗力等)或增加監(jiān)理控制工作內容,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協(xié)議,調整相關工作內容及監(jiān)理費用等事項。
第五條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1、乙方依據監(jiān)理合同對甲方的
2、.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質量,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改善或進一步落實工作,若乙方不落實相關工作,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3、.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按三方明確的`程序辦理。
4.、甲方必需支持乙方的工作,督促施工單位的質量問題整改工作。
5、甲方應負責協(xié)調項目工程內部施工關系。
6、甲方應當在乙方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后,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落實整改工作,并要求施工單位附相關圖片資料證明質量整改工作的落實情況已完成。才能同意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的施工工作。否則甲方有權對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第六條乙方權力與責任。
1、乙方擁有合同中規(guī)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質量控制及進度款審批責任。
2、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jiān)理的職業(yè)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3、監(jiān)理工作人員應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監(jiān)理工作。
4、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報酬包括:監(jiān)理費、技術費、資料費、交通費、通信費等全部直接費或間接費等。
5、乙方在監(jiān)理的過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X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X的秘密。
第七條.監(jiān)理服務期限:
1、在履行合同中因發(fā)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
2、.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jiān)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jiān)理項目有關的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各1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1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第八條監(jiān)理費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自簽定合同后三天內向乙方支付首期監(jiān)理費用5000元(人民幣);
2、施工現(xiàn)場完成至上表前8項工作時,甲方向乙方支付5000元(人民幣)(累計支付10000元);
3、乙方完成上表內全部工作內容時,或工作時間至合同期滿止甲方支付乙方余下的監(jiān)理費。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
工程合同 篇3
外墻粉刷施工合同
工程承包人(甲方):
勞務分包人(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公司與工程承包人已經簽訂施工承包合同,雙方就工程外墻抹灰 專業(yè)勞務分包事項協(xié)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及承包方式:
1、承包內容:外墻面原基層界面處理和粉刷一道水泥砂漿層;
2、承包形式:包工不包料
二、粉刷質量標準及要求:
1、嚴格按照國家建筑行業(yè)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10-20xx)標準驗收。
2、施工及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的由于乙方施工質量原因空鼓、脫落等引起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同時乙方必須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負責修復完畢并驗收合格。
三、勞務報酬結算與支付:
1、結算價格:完成合同內所有工作內容,按 元∕M2進行結算。計算時面積按實際粉刷面積計算。
2、工程付款: 本抹灰分項工程施工至工程量一半時,付完成工作量的50﹪;本抹灰分項工程施工結束后,付工程總價的50﹪;余款在本抹灰分項工程結束后三個月內結清。
四、工期:
本抹灰分項工程工期25天,從20xx年08月26日開始施工至20xx年
09月19日完工,如遇天氣條件原因導致不能施工的情況下,工期相應順延。
五、甲方責任:
1、變更施工項目內容、規(guī)模(數(shù)量)、條件時,須書面通知乙方,變更后需重新明確項目內容和數(shù)量,進行協(xié)商并及時辦理簽訂補充協(xié)議。
2、在施工期間乙方施工人員出現(xiàn)以下情形,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相應的處罰,如乙方的施工人員出現(xiàn)打架、斗毆事件,無論何種原因對乙方處以20xx.00元處罰,同時乙方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及法律責任;不及時清理衛(wèi)生對乙方處以300-500元處罰;相應處罰款項自工程款中扣除。
3、如甲方資金不到位,施工方案不確定,造成延誤工期由甲方負責順延。
六、乙方責任:
1、乙方進入施工現(xiàn)場后,必須加強自身隊伍素質教育和管理,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不得從事和參與各種非法活動,要堅持“安全第一、質量第一、文明施工”的原則。
2、服從甲方的領導指揮,并遵守甲方的規(guī)章制度。嚴格按確認的設計要求施工,并按第二條的質量標準及要求進行施工和驗收。
3、總進場施工人數(shù)按施工勞動力計劃。如由于施工技術力量不足,不按甲方要求施工,不能按規(guī)定工期完成任務,不按國家質量標準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更換隊伍。
4、做好文明安全施工,并堅持工完場清,施工垃圾每天清除到指定位置,保持現(xiàn)場清潔衛(wèi)生。
5、加強自身隊伍素質教育和管理,不做違法、違規(guī)的事,不從事非法活動,做好安全、防火、防盜工作。
6、乙方現(xiàn)場施工期間水、電管理、衛(wèi)生管理、住宿管理、治安管理必須按甲方的.制度規(guī)范要求執(zhí)行,如造成浪費由乙方承擔。
七、安全施工與檢查:
1、勞務分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標準
進行施工,并隨時接受行業(yè)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工程承包人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后,由于勞務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而發(fā)生的費用,由勞務分包人承擔。
2、工程承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并對他們的安全負責。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勞務分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進行施工。
八、糾紛解決:
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發(fā)生糾紛,雙方友好協(xié)商,如協(xié)商不成時,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九、其它: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及時協(xié)商解決。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xié)商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勞務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勞務作業(yè)成果,并經工程承包人驗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4、本合同共三頁,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zhí)貳份、乙方執(zhí)壹份。
工程承包人:勞務分包人:
代表:代表:
20xx年8月25日
工程合同 篇4
業(yè)主(以下簡稱甲方): 聯(lián)系電話:
施工隊(以下簡稱乙方):聯(lián)系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的態(tài)度,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在平等公平的情況下簽定如下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建筑面積:平方米。 室 廳衛(wèi) 陽臺 廚。
工程地址:
二、 價格
清包工費總計: 元,大寫:
其中:
水電工元x 平方= 元;
泥工元x 平方= 元;
木工 元x 平方= 元;
油漆工元x 平方= 元;
垃圾清運、材料搬運、敲墻、打孔及其它等費 元 。
三、 付款方式
1、施工隊進場,付32%。
2、木工完成,付 31%。
3、工程竣工,付 32%。
4、保修金 5%,從竣工之日起1年后支付。
四、 設計
1、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圖紙一套,并負責交底工作。
2、 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乙方可向甲方提出設計意見,乙方施工前須畫草圖讓甲方認可。
五、 材料
1、 乙方應提前5天向甲方提供需購材料清單,甲方應在5天內及時采購材料供施工隊使用,雙方應各自承擔各自拖延工期的責任和經濟損失。
2、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采購材料,若已采購,甲方有權無條件拒絕使用并可拒絕支付該材料的'費用。
3、 乙方應驗收甲方所購建材的質量,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應向甲方及時提出并有權拒絕使用。若甲方堅持使用,應書面要求乙方,并承擔因材料質量引起的損失。
4、 乙方應幫甲方收貨,核對數(shù)量和配件的準確性。
5、 乙方應做好材料的保管工作,禁止閑雜人等進入工地現(xiàn)場。
6、 乙方應保證在本小區(qū)內沒有雙包和半包的工程。
7、 乙方應做好對施工完成的成品保護工作,若損壞由乙方承擔。
8、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攜帶任何建材出門,若發(fā)現(xiàn)按偷竊論處,并按材料價格5倍從人工費中扣除。
六、 工期
從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工期為 天。
七、 材料搬運
若甲方材料送至工程所在地的樓下,乙方任何施工人員應無條件搬運。
八、 垃圾清運
1、 垃圾袋裝化。
2、 垃圾應日日清。
3、 垃圾應由乙方清運至物業(yè)指定的垃圾堆放場所。
九、 勞動力管理
1、 開工前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所有施工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2、 未經甲方許可,工地施工人員不得在工地過夜。
3、 乙方應具備在湖州市暫住的一切證件,因證件不全引起的相關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4、 乙方指定由 為工地現(xiàn)場負責人。
5、 在合同價內,若甲方要求乙方應跟隨甲方挑選材料。
6、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調換施工人員,工地現(xiàn)場必須保持2人以上的施工人員。乙方應按程序施工,不同工種不得同時施工,但必須由工程負責人協(xié)調各方。
7、 未經甲方同意,任何情況下乙方不得停但工或殆工。
十、 施工機具
乙方自帶施工所需工具,并保證工具的安全性和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擔工具維修費。
十一、工地現(xiàn)場管理
1、 現(xiàn)場禁止使用明火。
2、 現(xiàn)場禁止吸煙。
3、 工人著裝必須干凈整潔。
4、因乙方施工人員原因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負責。
十二、維修
1、 因乙方施工原因導致的質量問題,乙方應在一年內無償維修。
2、 普通維修乙方應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三天內及時維修,特殊情況(水、電問題)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趕到并維修。
3、 若因乙方未能按合同及時完成維修,甲方可以安排其他施工隊進行維修工作,所發(fā)生的人工費用按實從保修金中扣除。
十三、合同附件
施工項目清單: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施工。甲方可有適當?shù)脑鰷p項目、但不能多(增減項目不增減包工費),具體式樣由甲乙雙方商定。
十四、合同爭議
1、 出現(xiàn)爭議甲乙雙方先協(xié)商。
2、 協(xié)商不成可向爭議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附加條款
1、櫥房衛(wèi)生間做防水
2、每道工序結束驗收后,再下道工序
3、部分下水改道
4、過道、南北陽臺吊頂,客廳、飯廳部分吊頂
5、 敲陽臺面磚及其它
6、油漆前清除原涂料
7、自行車庫做一柜子
8、完工后衛(wèi)生工作
甲方: 乙 方:
簽章: 簽 章:
簽約日期: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該工程的實際情況,本著平等,雙方自愿的原則,經協(xié)商,雙方同意簽訂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將沙灣婦幼保健院消防水池,水泵房,發(fā)電機房,等工程的施工人工費承包干給乙方(鋼筋工,防水除外)。
二、承包工程范圍及內容:
、傧浪,水泵房,發(fā)電機房架模,打混凝土,地面硬化都屬乙方承包范圍..
、诨A工程:包括池底,地面清理,回填,工程完工后場地清理。 .
、壑黧w工程:該水泵房,發(fā)電機房為框架結構,消防水池為全混凝土,按甲方要求和圖紙施工。
、艿孛婀こ蹋旱孛媲謇,回填,地面硬化,雨水排水溝。
三、合同工期:
開工時間為20xx年10月20日,竣工時間為20xx年11月
20日。
四、合同價款及結算方式:
①該合同所有費用包干價是4.5萬元整(肆萬伍仟元整) ②乙方做完所有施工項目后,由甲方驗收合格后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給乙方人工費3萬元整(叁萬元整)。剩余1.5萬元整(壹萬伍仟元整)由沙灣婦幼保健院驗收合格后甲方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給乙方全部人工費。
、奂追讲惶峁┤魏问┕すぞ,乙方負責所有施工工具如(攪拌機,模板,鋼管,腳手架等)。
五、材料供應:
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材料計劃單,及時供應建筑材。
六、質量要求:
①乙方必須按甲方設計要求施工,工程質量等級必須達到合格標準,并且保證各項工序質量一次性驗收合格,否則,由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②乙方按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不得拖延,更不能影響其他工種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甲方的施工進度完成計劃工程量,嚴重影響其他工序施工,乙方必須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乙方負責,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另行選擇施工隊伍,乙方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七、施工安全:
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嚴格按安全生產標準組織施工,隨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y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進行整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凡在施工過程中造成的.事故和傷亡及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八、工期延誤:
非甲方原因,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內容,每延誤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工程人工費總額的百分之一違約金。如超過十天,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所有損失由乙方承擔。
九、竣工驗收:
該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施工方案》和《質量驗收標準》為依據進行驗收,如驗收不合格,乙方應負責無常返工。
十、工程質量保修:
甲乙雙方約定本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壹年內本工程如出現(xiàn)施工帶來的任何問題乙方應即時派人維修。
十一、施工設備、材料、現(xiàn)場管理:
乙方提供的各項設備,如有損壞、遺失,乙方自己負責。 乙方應在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費甲方提供給的各種材料,如有浪費,乙方須全額賠償所損失的費用。
乙方在施工場地內施工,必須聽從甲方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一切規(guī)章制度,否則甲方有權根據情節(jié)做出處置。
十二、本合同簽訂之后,雙方不得反悔,否則違約方必須支付工程人工費總金額的50%違約金給對方。
乙方要維護公司的名譽、利益。給公司樹立良好的形象,遵守公司的各項制度,服從公司及項目經理部的領導。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此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6
發(fā)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保證安全生產,提高生產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共同協(xié)商,共同制定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形式
1、雙方一致同意,乙方獨立承包甲方所屬礦區(qū) 井下 采掘工程施工,實際施工范圍的確定以甲方提供的施工圖表明的范圍做為準。(根據實際生產情況,施工范圍經雙方協(xié)商可作調整,調整范圍以書面形式確認。)
2、乙方以大包干的形式對甲方工程進行承包(即:包施工、包產量、包進度、包本協(xié)議約定乙方提供的材料、包動力消耗、包施工人員的組織管理、包甲方提供的施工設備使用操作及維修保養(yǎng)),并對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和產品質量全面負責。依法獨立承擔承包范圍的安全生產責任、民事責任。
二、承包工程內容
1、開拓工程:
擴幫、起底按相應工程單價計算。
2、探礦工程:
3、采準工程
4、回采工程:
上述全部工程的工程量及其他技術參數(shù)以甲方交付乙方的施工圖描述為準,甲方交付乙方的施工圖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計價方法及單價
。ㄒ唬⒂媰r方法
1、驗收合格的掘進工程,按工程量乘以單價計算總價。
2、出礦量按毛礦扣除廢石和水份之后的凈礦量計算;
礦石總價按凈礦量乘礦石單價計算總價。
。ǘ、單價
以上掘進費用定額,按掘進工作面涌水量小于40 m3 /h計算。單工作面涌水量大于40 m3 /h時,甲方承擔超出部分排水電費。
四、設備、材料供應
。ㄒ唬、甲方負責提供的設備、材料
1、由甲方提供的大型設備包括:動力變壓器、配電柜、牽引車、整流柜、破碎機及皮帶運輸機、永久水泵、永久提升機、永久空壓機、磁滑輪。詳細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一:甲方提供設備明細表》。
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主要材料:地面井下鋪軌材料、主風水管、主電纜、電機車架空線及配件、絞車首次使用的鋼絲繩及斜井首次使用的地滾等。詳細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二:甲方提供材料明細表》。
。ǘ⒁曳截撠熖峁┑脑O備、材料
乙方承包工程中除第三條第(一)項明確由甲方提供的大型設備、材料外,其余一切材料消耗、水電動力消耗、工器具及其它設備的配置等全部由乙方負責,所產生的費用由其承擔。
五、乙方應當承擔的其他費用
1、乙方負責承包礦區(qū)、生活區(qū)范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配備足夠的安全管理人員,工程專業(yè)技術人員;以及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費用由乙方負擔。
2、承包范圍內的設備、材料運雜費,小型設備的安裝費、貨場管理其他輔助工程費,臨時支護安全措施費。
3、乙方自主負責承包范圍內人員的組織、錄用;材料進購、 保管,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乙方自主協(xié)調與相關部門的關系,甲方可以應乙方的請求幫助乙方進行協(xié)調,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依法向相關部門按期繳納相關稅費,因乙方繳納不及時所產生的罰款或其他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5、在承包工程后乙方的生活和生產的費用,乙方所有人員的保險及福利待遇。
六、乙方承諾
1、生產任務:全年計劃生產鐵礦石 萬噸(凈礦量),各種規(guī)格井巷具體安排及采礦作業(yè)計劃以當年甲方下達的生產作業(yè)計劃為準。
2、乙方保證實現(xiàn)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產品質量、工程進度、產量、設備完好率等計劃指標。
3、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無因工死亡事故、無重傷事故。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協(xié)議》、《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執(zhí)行,完成安全生產目標任務。
4、乙方在承包期內管理和使用甲方提供的主要設備完好率達到95%以上,其他設備、設施完好率達到85%以上。
七、工程進度、質量要求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1、乙方每月生產的礦石產量和井巷掘進量與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必須嚴格按照甲方下達的當月生產任務和設計要求及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執(zhí)行,本合同沒有約定標準的適用國家標準
2、出礦礦石塊度小于400MM,進入選廠大于400MM大塊由乙方處理,費用乙方負責。
3、回采施工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嚴格控制廢石混入,禁止礦石、巖石巖混倒,發(fā)現(xiàn)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5002000元,根據情節(jié)由甲方確定具體數(shù)額。
4、掘進工程計量,以甲乙雙方月底共同驗收的工程量為準。結算礦量以甲方質檢部計量的凈礦量為準。
5、乙方完成甲方下達的月掘進計劃任務100%—110%(不含110%)時,掘進單價執(zhí)行本合同單價;完成甲方月計劃任務
110%—120%(不含120%)時,掘進單價上浮10%;完成甲方月計劃任務120%—130%時掘進單價上浮20%;完成計劃任務130%以上時,掘進單價上浮30%;未完成當月掘進任務時,當月掘進單價按照當月掘進完成量占當月任務百分比乘以約定單價執(zhí)行。
6、工程款支付以甲方當月下達的`生產計劃為基礎,按照當月進度,次月25日前撥付上月工程款的90%(10%為質量保證金;礦石及采礦工程不留質量保證金)
7、乙方安全考核不合格按甲方《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狀》約定標準承擔違約金。
八 、工程驗收
1、乙方按照《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GBJ213—90)》和相關規(guī)定及施工圖紙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全部合格。
雙方以上述標準進行驗收、評定工程質量等級。
2、為了確保工程質量,乙方自購材料必須有合格證、化驗單、否則不得使用,材料代用需甲方同意簽字方可代用。
3、驗收時間定為每月20—25日,由甲、乙雙方共同參加驗收。不合格工程由乙方無償按期整改,直至合格為止;
4、驗收隱蔽工程,乙方需要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如甲方代表不到場,乙方可自行隱蔽并做好記錄,甲方應承擔并且予以簽證;
6、工程竣工交付生產使用,乙方施工的工程一年內出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無償負責修理或賠償。
7、錨噴巷道的驗收,按《錨桿噴射混凝土支護技術規(guī)范
(GB50086—20xx)》進行驗收,經甲方同意的噴漿工程,可以按實際噴厚進行結算。
九、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負責對礦山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開采方案設計和生產管理。甲方每月初以書面形式向乙方下達當月生產計劃和任務,甲方下達的生產計劃和任務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在甲方核定范圍內,甲方負責火工材料供應,超出核定用量的部分乙方按照甲方購買成本價格的120%支付甲方費用。甲方有權利監(jiān)督乙方對火工材料的運輸、貯存、管理和使用,糾正乙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作法。
3、甲方出借現(xiàn)有固定設施(包括辦公室、宿舍、庫房、機房等)、生活設施給乙方無償使用,詳細內容見《附件四:甲方提供生產、生活設施》。乙方接收上述設施后,房屋修繕由乙方負責,修繕費用由乙方承擔。
該房屋交付乙方后產生的其他費用如水費、電費等亦由乙方負擔。
4、甲方有權利對乙方進行安全文明生產管理,有權制止乙方的違章行為;有權對乙方生產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安全整改指令,乙方應當遵照執(zhí)行。對乙方的違法亂紀、違章行為有權制止。
5、甲方有權對乙方產品、工程不合格,完不成生產任務等違反合同的行為要求乙方給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辦法為:不合格的產品、工程或未完成任務金額的30%。
十、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1、乙方有按合同約定取得工程款的權利。
2、乙方應當全面負責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技術管理、確保生產安全和質量。
3、乙方負責承包范圍內甲方提供的主要大型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確保設備完好率,完好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三:設備完好標準》。乙方使用甲方的設備使用完畢后應完好的交給甲方。如有損壞須賠償甲方損失。
4、乙方必須服從于甲方安全生產管理,嚴格按照甲方設計要求和生產計劃安排生產;甲方制定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乙方遵照執(zhí)行。
5、乙方更換項目經理或負責人需經甲方同意
6、乙方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法規(guī)的要求,與自己聘用的管理人員及施工人員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同時要將所簽定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提供給甲方,如乙方不履行簽定勞動合同的義務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相關責任,乙方不得招聘不明身份的人員,并對所要招聘人員嚴格管理。
7、乙方承包工程后要加強安全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乙方應承擔在生產、生活中因自身安全的措施不力而發(fā)生的設備事故、人員傷亡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fā)生的費用。
十一、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退出生產現(xiàn)場,造成損失乙方自行承擔。
。1)出現(xiàn)乙方以任何方式組織人員圍攻、毆打甲方工作人員,或沖擊甲方辦公場所。
。2)出現(xiàn)乙方拒絕接受甲方安全指令,不服從甲方依法進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
(3)乙方連續(xù)二個月完不成任務湖當月產量完不成計劃的50%。
。4)本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
。5)由于乙方的各種違約行為,乙方在接到甲方終止(解除)合同通知書,10日內必須撤離施工現(xiàn)場,如不撤離每日支付甲方違約金 萬元人民幣整,直至乙方撤離完畢。
3、合同解除后乙方未爆破的中深孔、存窿礦量按下列方式結算:
1)、符合設計要求的中深孔按總進尺乘以單價計算總價。單價為 元/米。
2)、存窿礦量按照數(shù)量乘以單價的方式計算總價。存窿礦量依照甲方的設計和現(xiàn)場實測資料確定,雙方對計算辦法有爭議的由甲方委托有資質的機構依照甲方的設計和現(xiàn)場實測資料重新評估計算,所產生的費用雙方平均分擔。存窿礦量單價為 元/噸。
十二、其它
1、乙方在礦區(qū)內建設房屋的行為需取得甲方同意,具體內容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2、合同執(zhí)行中發(fā)生糾紛,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不能協(xié)商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訴訟。
3、本合同有效期自簽定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補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工程合同】相關文章:
裝修工程合同08-09
建設工程合同08-03
監(jiān)控工程合同08-03
工程建設合同07-31
工程勞務合同07-31
工程維修合同07-31
工程裝修合同07-31
工程咨詢合同07-31
標準建筑工程工程合同范本08-09
弱電工程合同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