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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質量檢驗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
種子質量檢驗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武合講
為了合理解決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維護種子使用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常需通過種子質量檢驗確定種子質量。種子質量的檢驗機構、檢驗程序和判定標準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決定檢驗結論是否具有證明作用。作者利用一起偽劣種子案件,探討種子質量檢驗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
案情簡介。
博豐公司利用2009年購買的糖用甜菜品種KWS9103的散種子加工、包裝成包裝種子,于2010年春天銷售給眾和公司,眾和公司又將包裝種子銷售給良種站。買賣雙方都對種子進行了共同取樣封樣分別保存。2011年3月16日,偵查機關以該種子涉嫌偽劣種子為由,將自良種站提取的四袋種子,委托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已被注銷的某省農作物種子質量監(jiān)督檢測中心(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進行種子質量檢驗。檢驗機構依據GB/T 3543.1——7—1995對偵查機關送交的四袋KWS9103種子進行檢驗,發(fā)芽率檢測值分別為55%、52%、13%和77%,均低于標注值。檢驗機構依據《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判定送檢KWS9103種子的發(fā)芽率不合格。公訴機關以檢驗機構出具的四份《檢驗報告》為主要證據,對博豐公司及其主要人員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依法追究他們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的刑事責任。作者認為,該種子質量檢驗結果的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都值得商榷。
1 檢驗機構和檢驗程序、判定標準的合法性。
1.1注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驗機構的檢驗,不具合法性。
由于檢驗機構的種子發(fā)芽箱和干燥箱已超過有效期,某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發(fā)布公告,決定對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予以注銷。檢驗機構已被注銷計量認證合格證書,應停止使用CMA印章,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作為由農業(yè)部考核頒發(fā)檢驗機構合格證書的省級農作物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明知自己的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已被注銷,不得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而故意接受偵查機關的委托進行種子質量檢驗得出檢驗結論并制作檢驗報告。檢驗主體不合法。
1.2違反檢驗規(guī)程和判定標準的檢驗,不具合法性。
《GB20464—2006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附錄A.3.3列明糖料類種子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GB19176-2003 糖用甜菜種子》。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糖用甜菜種子生產、經營、檢驗,都必須執(zhí)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種子》。檢驗機構制作的檢驗報告既然引用《GB 20464—2006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判定送檢糖用甜菜品種KWS9103的種子不合格,就證明該機構明知對糖用甜菜種子的檢驗和判定必須執(zhí)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種子》。該機構不執(zhí)行《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種子》規(guī)定的檢驗程序和判定標準,故意依據未對糖用甜菜種子的檢驗方法作出規(guī)定的GB/T 3543.1——7—1995對偵查機關提供的糖用甜菜種子進行檢驗,并依此判定種子質量不合格并制作檢驗報告。檢驗程序和判定標準不合法。
2 種子真實質量的判定和質量責任的確定。
2.1自行檢驗和委托檢驗的結果,可以判定種子樣品的質量和確定是否進行仲裁檢驗。
《合同法》第157條規(guī)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應當及時檢驗。作為調入種子的買受人,應對調入種子的質量指標進行復檢,有異議的,除純度之外應在調入種子到達后第二日起兩個發(fā)芽周期內提出。依據《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種子》等標準,糖用甜菜包衣種子的兩個發(fā)芽周期為24天。眾和公司和良種站,都是領取《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具備種子檢驗能力的種子經營者,作為調入糖用甜菜種子的買受人,都應對購買的種子及時自行檢驗。其他種子經營者,如果沒有能力對購買種子的質量自行檢驗,應及時送交法定的種子檢驗機構委托檢驗。
2011年3月16日,偵查機關將良種站提供的種子樣品送到檢驗機構進行的種子質量檢驗,屬于“委托檢驗”!稒z驗報告》在扉頁的注意事項中已經注明:“委托檢驗僅對來樣負責”;即“委托檢驗”的檢驗結論,僅能證明送檢種子的質量狀況,不能證明良種站庫存種子批的質量狀況,更不能證明眾和公司以及博豐公司銷售種子的質量狀況。如果偵查機關送檢的種子樣品是自眾和公司或者博豐公司銷售的種子批中扦取的,該樣品經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得出的檢驗結論是該批種子質量不合格,就應考慮進行“仲裁檢驗”。
2.2仲裁檢驗的結果,可以判定種子真實質量和確定質量責任。
種子買賣雙方對買賣的種子共同取樣封樣分別保存,以雙方封存的種子樣品判定種子的真實質量和確定質量責任,既是行業(yè)規(guī)定又是行業(yè)慣例,還是博豐公司和眾和公司以及良種站的交易習慣。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對產品抽樣、封樣、檢驗方法、質量判定依據、檢驗報告的效力范圍,都有明確規(guī)定。發(fā)生糖用甜菜種子質量糾紛的,應當按照行業(yè)規(guī)定、行業(yè)慣例和交易習慣,依據《GB 19176—2003糖用甜菜種子》規(guī)定的方法和程序對雙方封存的種子樣品進行仲裁檢驗,判定種子的真實質量和確定質量責任。具體到本案,必須對博豐公司和眾和公司雙方封存的種子樣品進行仲裁檢驗,才能判定博豐公司銷售種子的真實質量和確定質量責任;必須對眾和公司和良種站雙方封存的種子樣品進行仲裁檢驗,才能判定眾和公司銷售種子的真實質量和確定質量責任。本案沒有對博豐公司和眾和公司雙方封存的種子樣品以及眾和公司和良種站雙方封存的種子樣品進行仲裁檢驗,既不能判定博豐公司、眾和公司銷售種子的真實質量,又不能確定博豐公司、眾和公司、良種站,誰應承擔種子質量責任。
3 種子質量與減產事故以及質量責任之間的關聯(lián)性。
3.1發(fā)芽率雖可影響出苗率,但與減產事故之間沒有必然關聯(lián)性。
發(fā)芽試驗的目的,是測定種子批的最大發(fā)芽潛力,據此可估測田間播種價值。種子發(fā)芽率,與出苗率有關,但不是出苗率的決定因素。出苗率低,可以通過補種、補苗等方式達到苗全。
出苗率的高低,受種子發(fā)芽率、土壤質地、土壤溫度、土壤濕度、播種深度、整地質量、播種質量等多種因素影響。即使發(fā)芽率100%的甜菜種子,種在喜馬拉雅山上也不可能出苗!確定發(fā)芽率與減產事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應當申請縣級以上種子管理機構進行田間現(xiàn)場鑒定。
3.2出售種子發(fā)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經營者的種子質量不合格。
《GB15671-1995主要農作物包衣種子技術條件》規(guī)定,主要農作物包衣種子在常溫下貯存期不得超過四個月。博豐公司于2010年初加工包裝的包衣種子,在常溫下最多能貯存到2010年夏季。由于貯藏條件等多種因素都對種子的發(fā)芽率有影響,因此出售種子的種子經營者于2011年4月8日送檢的種子發(fā)芽率低,不代表其他種子經營者或種子生產商的種子發(fā)芽率低。
3.3出售種子造成減產事故,與其他經營者的種子不具有關聯(lián)系。
假設博豐公司銷售種子的發(fā)芽率不合格,眾和公司進貨檢驗時應當發(fā)現(xiàn)和提出。假設眾和公司向良種站銷售的種子發(fā)芽率不合格,良種站在種子入庫、種子出售前應當發(fā)現(xiàn)和提出。(m.gymyzhishaji.com)假設良種站沒有發(fā)現(xiàn)種子發(fā)芽率不合格就銷售給了種子使用者,因發(fā)芽率低導致出苗率低,造成田間缺苗斷壟的,種子使用者在播種12天左右的出苗期內就應以種子發(fā)芽率不合格造成損失為由提起控告或訴訟。在種子已經生長發(fā)育成甜菜,甜菜已經成熟收獲,出售種子的種子經營者良種站才申請種子管理機構對甜菜品種的純度進行田間現(xiàn)場鑒定的事實,證明造成甜菜減產事故的原因,與眾和公司、博豐公司銷售種子的發(fā)芽率之間沒有關系。
3.4檢驗結果差異顯著性,證明送檢種子不具有代表性。
《GB 19176-2003 糖用甜菜種子》和《GB/T 3543.1——7—1995農作物種子檢驗規(guī)程》的發(fā)芽試驗都規(guī)定了5%顯著水平的一尾測定“發(fā)芽試驗與規(guī)定值比較的容許差距”,檢驗機構出具的四份檢驗報告依據的允許誤差值也是5%顯著水平的一尾測定,四份檢驗報告得出的檢驗結論是發(fā)芽率分別為55%、52%、13%和77%,四個檢驗結果都與標注值之間的差距遠遠超過了允許誤差的范圍,因此依據《GB 20464—2006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7.3.1 b 質量檢測值任一項達不到相應標注值的,判為劣種子”。但是,依據“不同送驗樣品間發(fā)芽試驗的容許差距”,四份檢驗報告得出的檢驗結論是發(fā)芽率分別為55%、52%、13%和77%,平均發(fā)芽率為49%,差距為64,遠遠超過了平均發(fā)芽率為49%的最大容許差距8,證明四份樣本不具有代表性,不能代表同一批種子。由于博豐公司向眾和公司、眾和公司向良種站僅供應一批種子,所以,送檢的四個種子樣本,不能代表博豐公司或眾和公司的種子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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