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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訴權
父親的訴權
2001年的7月27日傍晚,當時已經懷有6個多月身孕的裴某,吃過晚飯就和家里的小姑子一起到樓下去散步。當他們剛剛走到了十幾米遠的一個丁字路口時,突然裴某被后面駛來的一輛摩托車撞到了的肚子。被撞到的裴某當時一句話也說不出來,定了定神之后,撞人的是鄰居錢某。于是,二人發(fā)生了爭吵。吵完之后,裴某沒有多想,仍舊繼續(xù)散步,當天晚上,裴某下身開始有少量水流出。裴某趕緊休息,但隨著流量越來越多,這才引起了她的警惕。2001年7月29日凌晨5點,裴某被緊急送往無錫市婦幼保健院后,被診斷為胎膜早破先兆早產,所流水為羊水并進行抗炎保胎。2001年8月8日,裴某被迫提前兩個月早產了女兒。在出生醫(yī)學證明書上,孩子的健康狀況被評為差,體重只有2公斤。根據(jù)醫(yī)學上講,早產兒因為孕齡低,嬰兒體內各臟器沒有發(fā)育成熟,因此免疫功能低下,易發(fā)生各種早產兒綜合癥。就這樣還沒有發(fā)育成熟的小孩剛一出生,便被放進了保溫箱,進行住院治療。在律師的幫助下,剛出生33天的小佩穎便當上了原告,她和她的父母一紙訴狀將鄰居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索賠孩子的生命健康權傷害費、孩子父母親的醫(yī)藥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6萬3千多元人民幣。
某法院受理了此案,認定碰撞與早產存在著因果關系。但在碰撞發(fā)生時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她所受到的損害在出生后能否行使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目前在理論上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所以法院認為,現(xiàn)在孩子已經出生,可以作為主體提起訴訟。但她的利益在目前情況下只能通過母親的名義得到保護。而孩子的父親吳某,不是侵權的直接對象,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錢明偉賠償裴某醫(yī)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455元,駁回了嬰兒及其父吳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法院認定小孩不是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無權提出賠償請求是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但其父吳某是否也沒有實體權利呢?范文先生版權所有
在本案中被告錢某撞到裴某致其早產,導致小孩出生時健康狀況為差,并需要住院治療,造成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構成侵權,那么受到損害的是否僅為裴某一人?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因早產而產生的嬰兒住院治療費用不是裴某個人的損失,而是裴某與吳某二人的共同損失,除非有證據(jù)證明損失只發(fā)生在裴某一人身上,否則應當認定該損失是裴某與吳某的共同損失,法律規(guī)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的義務,這里的撫養(yǎng)義務當然不僅僅是給子女吃飯穿衣,撫養(yǎng)義務當然還包括為子女提供醫(yī)療和護理的保障,為子女提供醫(yī)療費用照顧在治療中的子女是父母雙方的義務;因撞擊導致早產造成嬰兒健康狀況為差,造成嬰兒父母精神上的擔憂和痛苦,其承擔者也不是裴紅霞個人。父母對子女健康的期待和關懷是人類情感的天然的狀態(tài),在子女健康發(fā)生危險時,父母的擔憂與不安是自然發(fā)生的,并不因為孕育子女的只是母親而有所區(qū)別。所以不論在經濟上還是在精神上,裴某與吳某受到的損害都是共同的,因此二人均是本案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享有本案法律關系中的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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