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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法制問題的訪談

時間:2023-02-23 21:15:45 新聞傳媒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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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法制問題的訪談

 時間:1999年11月10日18 :00—18 :50
地點:北京廣播學院專家樓
被訪者:魏永征,上海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魏)
采訪者:郭鎮(zhèn)之,北京廣播學院教授(郭)
一、新聞媒介監(jiān)督與輿論表達
郭:我們正在作一個關于“《焦點訪談》和輿論監(jiān)督”方面的國家社會科學課題。您對新聞法制作了很多研究,今天我想請您談談這方面的問題。很多人認為,輿論監(jiān)督就是批評性報道,您是怎樣看的呢?如果輿論監(jiān)督與批評性報道不是一個概念,輿論監(jiān)督不完全是批評性報道,那么它應該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魏:根據(jù)憲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我想,批評和建議都屬于輿論監(jiān)督的內容。公民批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寫成批評性報道,建議就不是。批評是負面的,建議是正面的。批評包括對決策和行為的批評,對行為的批評多一些。建議則往往是對決策的建議,并不一定是批評性的內容。
郭:但它可能涉及政策等比較宏觀的問題,可能更重要一些?
魏:決策性的輿論監(jiān)督也有很多。從早期來說,關于土地出租政策,學者的建議促成了憲法的修改。三峽工程,“上馬”派和“下馬”派都發(fā)表了意見,“下馬”派提出的一些意見,如工程的副作用,文物啦,移民啦,應付戰(zhàn)爭的問題啦,在上馬的過程中都盡量避免了。這些就是對決策的監(jiān)督。

郭:除了在媒介上批評,輿論監(jiān)督或輿論表達還有什么別的形式?
魏:那就多了。憲法這一條權利沒有限定一定要在媒介上表達,開會發(fā)言、向有關部門寫信、當面交談等,都是表達手段。
郭:您能否舉出幾種與新聞媒介輿論監(jiān)督不同的其他監(jiān)督方式?也就是非媒介的輿論表達方式?
魏:非大眾傳播的方式最重要的就是我們國家特有的新聞單位的內參了。內參不是大眾傳播,而是組織傳播(organizational communication)。但內參的作用是很大的。一部分人民群眾的意見是通過內參反映上去的。這是我們國家民主政治很有特色的東西,它是依附于新聞媒介的,對于新聞媒介的輿論監(jiān)督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為公開的輿論監(jiān)督要考慮輿論導向,保持一致啊,不能批評上級黨委啊,(正面報道和批評的)比例啊,核實啊,等等;而內參相對來說限制較少,比如可以注明未經核實僅供參考,還受特許權保護,由于傳播方式集中,一般都可以送到領導手中,新聞媒介上的內容領導官員不一定看,但對內參上的內容比較重視。在中國特色的政治體制下,內參的作用很大,有很多例子可說。
郭:就是說,輿論監(jiān)督不一定要通過媒介來公開表達,也就是說,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監(jiān)督、媒介監(jiān)督還是有區(qū)別的,對嗎?您能否對這些概念作簡明扼要的區(qū)分?
魏:按照黨的文件和法律文件的用語,輿論監(jiān)督的行為主體是新聞媒介。如《消費者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大眾傳播媒介要對危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價格法》規(guī)定,新聞媒介要對價格體系進行監(jiān)督。所以輿論監(jiān)督基本上被等同于新聞媒介的監(jiān)督。
但從“輿論”的定義(“公眾意見”)來說,反映到我們的社會生活,從“對權力發(fā)生影響”這個意義上來說,輿論監(jiān)督不限于大眾媒介。當然,新聞媒介包括內參可以把一部分公眾意見反映上去,并形成輿論。但是,其他渠道也有很多,如群眾來信啊,信訪部門啊,此外,通過各種形式的會議,人大啦,政協(xié)啦,以及專家學者發(fā)表各種意見,都是一定渠道的輿論表達,對于領導機關起到了監(jiān)督作用。但是最大量的民意表達是在新聞媒介上。
二、輿論環(huán)境改善,立法障礙尚存
郭:應該說,近20年來,自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輿論環(huán)境有了很大的改善。渠道比較暢通了,人民群眾的愿望和意見得到了較多的表達。您認為,應該對現(xiàn)在的輿論環(huán)境給一個什么樣的評價?如果說進步了,它進步到一個什么樣的程度?如果說還有一些不足的話,有一些地方做得不夠或者還有改善余地的話,它又在哪里?
魏:總的來說,20年來是發(fā)展了,改善了。比如媒介數(shù)量大大增加,這就大大增加了公民表達的機會。整個法制走向健全,推動新聞媒介在許多方面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運作,保障了公民的權利。等等。
郭:相對于人民的要求,相對于社會的經濟發(fā)展和民主進步,我們當前的輿論監(jiān)督是滯后呢?或是相當呢?還是超前呢?不過,好像不大聽人說,我們的輿論監(jiān)督做法是超前的。
魏:這個問題沒有想好?偟那疤峥隙ㄏ聛,是改善了。在這樣的前提下,談一下不足的地方。我認為,一個大的問題是,在民意的表達上怎樣才能有一個規(guī)范化的合理的保障。
郭:您這兒的“保障”是什么意思呢?
魏:從根本上說,表達權包含了知情權,不知情無以表達。國際人權法公認表達自由包含了尋求、接受、傳遞信息的自由。知情和表達都要通過媒介,就要由媒介來決定登還是不登,發(fā)表還是不發(fā)表。通過新聞媒介的表達有好些方式,投稿、來信、接受記者采訪,廣播電視還有熱線電話……應該有些規(guī)范。

   
關于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法制問題的訪談  
郭:您是不是說,需要一些關于做法的條文對公民的表達權利作出規(guī)定?
魏:是的。批評受到阻撓時有發(fā)生,有些新聞事實或者意見是否可以在媒介上公開表達,有時會以長官意志作決定,被地方利益所左右。有一些情況,從本地角度考慮,不利于本地形象的,過去是出口轉內銷,現(xiàn)在是本地轉外地。譬如說,江蘇的事上海捅出來,廣東的事浙江捅出來,這種情況比較多。特別是在我們南方,開放一點的報紙,主要揭露外地的問題。這些地方保護主義對輿論監(jiān)督造成了相當大的干擾。
郭:您是否覺得,新聞法應該對普通公民在新聞媒介上的表達權利作出規(guī)定呢?您認為是否應該對新聞媒介的監(jiān)督權利作出規(guī)范呢?
魏:我們的《憲法》對公民的有關權利已經有明確規(guī)定,如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同時又在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原則已經有了,但是要進一步對權利作出具體界定就很難。
郭:主要因為什么問題呢?難在什么地方呢?
魏:有一些矛盾。
一是法的穩(wěn)定性和輿論導向隨機性的矛盾,新聞媒介承擔著輿論導向的使命,而輿論導向可說是千變萬化,同類的事情,在一定形勢下需要這樣報道,在另外的形勢下必須那樣報道甚至不準報道,這是難以用穩(wěn)定化凝固化的法律來規(guī)范的。
論文關于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法制問題的訪談來自

二是新聞媒介社會控制功能與表達民意功能的矛盾。世界上把表達自由作為大眾傳播法的核心問題。但是我國民意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的表達要服從社會控制即宣傳的需要,輿論導向的功能是新聞媒介最重要的功能,而輿論的表達與輿論的導向不是一回事。有時,表達與導向是一致的,那就最好,如《人民日報》登了一位母親呼吁“掃黃”的來信,正好要抓這個。但有時,輿論反映的問題不是導向要解決的問題,但又確實是要普遍重視的問題,這在法律上就很難規(guī)定得那么具體周到。
三是權利的平等性和權力的等級性的矛盾,從法的角度說,新聞傳播是一種權利,但是在我國的體制下又不能不在某種程度上“權力化”,新聞媒介都隸屬于不同等級的黨政機構,不同等級的新聞媒介及其記者的采訪報道和輿論監(jiān)督的權能是不等同的,例如就有黨報不得批評同級黨委的規(guī)定,而權利是普遍適用的,籠統(tǒng)規(guī)定采訪權、報道權、批評權等將很難操作。
四是法的普遍性和紀律的有限性的矛盾。黨的紀律本來只管黨內,現(xiàn)在新聞紀律不僅管黨報,也管非黨報,這在法律上怎么措詞?
五是法的剛性和意識形態(tài)的彈性的矛盾,文化領域必須區(qū)分姓社姓資,這是憲法規(guī)定了的,但是具體什么是社什么是資,又是很難劃清的,資本主義思想是不能用法律來禁止的,但是我們又不能讓資本主義思想在大眾傳播媒介上自由傳播,在這個領域,難以實行法無禁止即自由。所以文化領域的法律至今只有兩部:著作權法和文物保護法。
六是黨和政府的喉舌和人民喉舌的矛盾,我是說法律定位的矛盾。在政治學上這個問題早就解決了,黨和政府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整體利益以及愿望、意志等等,這無疑完全正確。但是在法律上“官”和“民”并不“一體”,而是兩種主體,兩者會有利益沖突,所以要有行政訴訟,那么我國新聞媒介的法律地位是置于“官”的一邊還是“民”的一邊?我在《被告席上的記者》中最后談到對于“公眾人物”起訴的新聞侵權采取特殊傾斜時,就碰到這個問題。
依法治國,新聞也要走向法治。但是社會主義新聞事業(yè)的法治還沒有成功的經驗,所以需要研究探索。借口現(xiàn)在沒有新聞法,阻礙新聞法的研究是完全錯誤的。
三、信息公開與新聞采訪報道權
郭:我們剛才談到法律的問題,作為這方面的專家,您認為,涉及到輿論監(jiān)督的法律問題有哪些?或者說,在中國目前的國情下,輿論監(jiān)督可能產生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
魏:輿論監(jiān)督的前提是公開。“監(jiān)”字有個“眼”(繁體字“監(jiān)”字左上角“臣”字就是側面“目”的象形),“督”字也有個“眼”,這兩個眼睛都是要看,要公開的。我們國家現(xiàn)在還沒有“公開法”,沒有像美國《信息自由法》那樣的法律,F(xiàn)在也有人提出我國也要制定這樣一部法律,恐怕難度較大。但怎么樣把那些重要的政務信息公開,在法律上作為國家機關應該承擔的義務規(guī)定下來,是有必要的。所謂“義務”,就是公民有權要求你公開,不公開你就要承擔責任。這樣公民的知情權才有保障。信息公開不實行制度化、法制化,輿論監(jiān)督很難有大的進展。沒有行之有效的制度,一些重要信息是否報道,往往取決于長官意志,就很容易把一些事情捂起來。應當說,現(xiàn)在我們現(xiàn)在信息公開狀況有了很大改善,司法、行政,都采取了很多措施實行公開,還有一些單行法律有應當公開的統(tǒng)計數(shù)字、資料、信息的規(guī)定,但是國家機關掌握的公共信息大多數(shù)還沒有就應當予以公開還是不予公開在法律上作出明確界定。許多規(guī)定只說“可以公開”,較少說“應當公開”,而不是規(guī)定“必須公開”,對“公民有權知悉”這樣的話幾乎是沒有的。公開審判在1952年憲法就規(guī)定了,但是有很多人卻以為前年才實行公開審判。剛剛宣布允許新聞媒介自負其責進行報道,又出來了一個規(guī)定,公開審判的案子,經過法官同意,可以記錄、錄音、錄像和攝影。最近一個案子,就是法庭不準記錄,記錄本被收了幾十本。一方面允許報道,另一方面又不讓記錄,就是讓你作不準確的報道。誰記得那么清楚,證人的名字,數(shù)字,腦子沒有這樣的能力。這就是前面說公開,后面又把“公開”的義務大大減輕了。

   
關于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法制問題的訪談  
郭: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好像也有法官對審判公開程度的臨時處置權,如“這次審判不允許錄像”等,當然他不會完全徹底地規(guī)定筆記本也不許用。
魏:攝像等要由法庭控制這是肯定的,因為弄不好會影響審判、損害訴訟參加人的權益。但是在筆記本上作記錄并不妨礙誰,而且有利于準確及時地報道,過去最高法院以及我見到的北京、上海的法庭規(guī)則并沒有禁止記錄。
郭:這次在珠海(記協(xié)組織的關于輿論監(jiān)督的)會議上討論到“采訪權”和“報道權”的問題。有人認為,采訪應該比報道自由度大,總得了解情況才能報道啊。報道就有編輯部審查的問題了?偟母杏X采訪很難。這次珠海市委辦公室的辦法明確規(guī)定各權力部門不得拒絕采訪,有義務接受采訪。您怎么認為?
魏:珠海文件用意當然是很好的,是一項有益的探索。這個辦法中有不少積極的內容,我都是贊成的。但是對“不得拒絕采訪”一條,我覺得行不通,F(xiàn)在對采訪權存在著一些誤解。采訪權是權利而不是權力。采訪權來源于知情權,本身也就是一種知情權,這種權利在很多情況下是一種“消極權利”。什么是消極權利,就是國家、社會和他人只是承擔了不予任意干預的義務。采訪包括采集和訪問,采集在公開場合是一種觀察,一種記錄,是自由的。訪問也是一種采集,比如你我的交談,是兩個人的事情,你要訪問,我同意,就可以開始談,是平等的。如果我不同意,你不能說“你一定要講”,你沒有這樣的特權。那保護采訪權指什么呢,指保護我們兩個人的交談不受第三者的干預。舉例說我是工廠里的職工,受到老板的欺負,我要跟你講(當然是在非工作時間),老板說,“不行,不行”,把你趕走,這就是非法干預記者的采訪權,當然同時也侵犯了被采訪者的表達權。采訪權是對付權力干擾的,不是對付采訪對象的。記者不應當擁有強制性采訪的權力。

郭:包括公共官員嗎?
魏:對。公共官員也可以說“無可奉告”。
公共官員如果是在有公開義務的范圍內,不是公共官員個人的問題,譬如說國家機關,譬如說統(tǒng)計局,按照法規(guī)它必須公開的資料,作為一個部門必須接受采訪,無權拒絕。在這個范圍內,知情權又是一種“積極權利”。有關信息本來是應當公開的,應當讓公眾知悉的,但是現(xiàn)在它被控制在特定單位或人士的手里,知情權必須借助特定單位或人士的積極行為才能實現(xiàn)。也就是說,特定單位或人士負有公開信息的義務,記者對于這些特定單位或人士就享有通過采訪獲取信息進行報道的權利。我們說的知情權主要是指廣大公民知悉國家、社會的公共事務的政治權利,所以承擔公開信息義務的,主要就是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公共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但是這不是局長或官員個人接受的采訪。在世界上官員說“無可奉告”的情況還是很常見的。當然官員說出“無可奉告”有時會受到更大的輿論壓力,這樣他就要好好考慮了,權衡利弊。記者提問對于他本身就有一種輿論的壓力,但不是權力的強制。我們說,法律上不是還有沉默權嗎,刑事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還有沉默權,如果個人對記者沒有沉默權的話,那記者的權力非同小可,超過了警官、檢察官和法官。我想,在這里記者的采訪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藝術。記者沒有power,記者只有right。它是一種藝術。記者應該與采訪對象進行感情上的溝通,取得對方的信任,就可以得到想要知道的。如果絕對不利的情況,你是要揭露他的話,可以通過其他合法手段獲取材料。這是記者的水平。如果記者做不到這點的話,我想他不是一個合格的記者。你想要只憑一張記者證就得到材料,我想世界上沒有這樣好作的記者。我為什么現(xiàn)在要提出power的問題,是因為在網上看到新華社一個記者寫了一篇文章,說記者應當有采訪的權力,我認為,這個命題本身就是不科學的。我們中國的媒介總是從屬于一定的權力機構,過去人民日報的地方記者可以列席省委常委會,在power方面超過了世界任何國家的記者。但這不是記者作為職業(yè)所擁有的權力,而是他屬于黨政機關所擁有的權力在他身上得到了體現(xiàn)。
郭:我想您說到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必須要向公眾公開的一些信息,那么有關機構是有義務向社會公開的;另一種是您說具體到個人,他接受或不接受采訪還是有他自己的決定權的,不能規(guī)定他必須接受采訪,是這樣嗎?
魏:我是這樣認為的。前面一種情況當然也應該有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有關機關有公開的義務,并且規(guī)定公民和新聞記者在自己的權利遇到阻礙時請求司法救濟的程序。
四、輿論監(jiān)督、新聞侵權及官司
郭:您剛才說到,關于輿論監(jiān)督有一個信息公開的問題,還有一個采訪報道權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涉及公開的法律問題?
魏:新聞輿論監(jiān)督的環(huán)境現(xiàn)在好多了?偟恼f來,我不贊成夸大新聞官司的消極面。新聞侵權訴訟,或者說新聞官司,主導面是積極的,對推動新聞改革有作用。它把我們的新聞媒介從一個權力機構或準權力機構拉到了同公民平等的地位進行訴訟。過去,如果報道有錯誤,當事人只能要求報紙更正,報紙如果不愿意更正,只能向上級宣傳部門告狀。上下級部門有時會胳膊朝里彎,有時候就不了了之了,F(xiàn)在有一個中立的第三者──法院──在新聞媒介和被報道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裁判,在利益上不存在哪一種傾向,它應該是公正的。最明顯的就是奚弘告人民日報的例子。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法律干預的話奚弘的問題是得不到解決的。按照《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輿論監(jiān)督的對象主要就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人民群眾不是輿論監(jiān)督的對象。(當然,現(xiàn)在對企業(yè)的輿論監(jiān)督,法律也已經規(guī)定,它應該受到輿論監(jiān)督。不過,對企業(yè)的輿論監(jiān)督和對國家機關的輿論監(jiān)督在法律關系上是不一樣的。)這樣,新聞官司這種方式也會有副作用,這種合法的形式可能被受到批評的官員用來作為一種抵制輿論監(jiān)督的手段。可能會發(fā)生、也已經發(fā)生過“監(jiān)督止于官司”這種現(xiàn)象。這也包括被批評的企業(yè)。

   
關于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法制問題的訪談  
“監(jiān)督止于官司”的情況,首先是攻守關系的轉化。因為批評一旦見報,新聞媒介或讀者來信便是進攻的一方(我批評了你,當然,這沒有強制力,你不是非改不可,但它形成了一種輿論氛圍),被批評者是守的一方,他當然是要冷靜下來考慮自己有什么問題,是接受批評,還是采取什么別的辦法。但如果被批評者把事情弄到法庭上去,這種攻守關系就轉了過來,批評者成了守的一方,要考慮讓法庭審查自己是不是有問題,是否有對方指責的“誹謗”等問題。被批評者成了攻的一方。第二是會把問題擱置起來,有管轄權的機關由于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而難以過問批評提出的問題,而一場官司不是幾天可以打完的,通常一兩年,三年,那么經過一段時間的審理之后,如果最后結果是輿論監(jiān)督是正確的,那么法院也只能駁回起訴,這是因為民事訴訟,法院的權力就是駁回,而不可能就批評文章中的問題責令他改正,這不是法院的職責。而隔了兩三年之后,事過境遷,往往這件事就不了了之了。第三,由于新聞侵權不是靠數(shù)量來界定,不是80%事實失實才侵權,20%失實就不算,所以有些(被批評者的)問題也可能因為被判侵權而掩蓋掉了。例如深圳劉興中案(訴工人日報),深圳商報兩個記者投稿中用了16個字“以權謀私,腐化墮落,專橫跋扈,打擊報復”,被批評者確有一些問題,但用詞重了,主要在“腐化墮落”一詞上發(fā)生爭議,結果被判侵權。這些對新聞記者是有教訓的。

郭:一般主張少用形容詞,只報道事實。
魏:因為判決工人日報敗訴,這些本來應該讓被批評者很好反省的事,譬如說出國多用了公款的事,總歸是不對的嘛,被批評者反而成了勝利者,輿論監(jiān)督批評過了頭了,但里面還有正確的東西,卻一風吹掉了。第四,官司的結果是批評正確,被告(批評者)被法院認定為正當?shù)妮浾摫O(jiān)督,駁回侵權起訴,但新聞媒介花了許多精力,已經付出許多代價,當然,還有錢。這些都是難以補償?sh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徐州市文化局長吳敢訴作家袁成蘭案,袁成蘭最后是贏了,但她說900字的文章,1000多天的官司,三年沒有寫文章,對于一個作家來說剝奪寫作權利就是摧殘生命。
郭:所以她說是“慘勝”。
魏:起到了對輿論監(jiān)督不利的作用。
對官員和公眾人物的批評,是否應有所傾斜,在法學界、新聞界人士中有關人格權、名譽權和新聞侵權的專著,幾乎都引用過美國“公眾人物”這個概念。我想人們并不是想照搬美國的制度,向往美國的新聞自由,確實是因為新聞官司有一些副作用,要找一些武器。
輿論監(jiān)督與名譽權兩種權利的沖突,要取得平衡,一定要演進到對公共官員和公眾人物的保護予以適當?shù)娜趸,這些人為了公共利益要對名譽權作一點犧牲。群眾提意見過了點頭,名譽可能受到點損害,公眾人物要作犧牲。因為你的地位已經得到補償了,因為官員有好多特權,地位、社會影響,有抵御侵害的能力。不像普通人,可能被解雇或受到其他損害。官員不會輕易被撤職,他還可以通過記者招待會發(fā)布,予以澄清。對這一點,大多數(shù)學者有共識,并且對于怎么傾斜提出了一些設計。
郭:目前新聞侵權官司中,新聞媒介敗訴的比例,您的印象有多少?一半對一半?還是三七開?
魏:我在1994年曾對180個新聞官司案件有過統(tǒng)計:原告具有公職人員身份并涉及公共事務問題的只有45件,其中確認為縣處級以上的5件,還有企事業(yè)單位30件。判決侵權成立的47件,經調解被告媒介承擔不利后果的約50件,兩者相加占半數(shù)強。判決駁回的也有50多件?梢娦侣勄謾嘣V訟有一大部分不是關于輿論監(jiān)督的,而是涉及老百姓的是是非非。所以我不贊成說開展輿論監(jiān)督引起新聞官司,新聞官司是輿論監(jiān)督的主要障礙。
郭:但至少對媒介的鋒芒、對它過去過于好的自我感覺是個遏制和挫傷。
魏:chilling effect。
郭:關于偷拍,您過去注意得多不多?
魏:關于偷拍偷錄,可以區(qū)分幾個界線:
一個是公開場合還是非公開場合,非公共場合不允許自由攝錄。首先是涉及國家秘密的場合例如軍事禁區(qū)和軍事設施所在地;其次是涉及法人秘密的場合,如足以暴露商業(yè)秘密的場合;還有大量的就是私人場合,場合不是場所,有時公開場所里還有私人場合,如公園中男女青年談戀愛。
第二是看出于維護公共利益還是非公共利益。人們公認對于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公共利益的行為包括違法犯罪行為,可以不經行為人許可進行拍攝錄音,對于這類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新聞媒介予以揭露于社會有益,特別是對于公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的曝光還屬于行使正當?shù)妮浾摫O(jiān)督的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行為人由于實施了損害社會公益的非道德和非法行為,他的一部分人身自主權利相應退縮,也就喪失了對他人未經許可攝錄自己不良行為并且加以傳播提出異議的權利,無可阻攔大眾傳播媒介的正當披露。不過這個原則不適用于未成年人。
第三是對特定個體還是對群體。例如電視在街頭掃描,一掃一大群,不可能統(tǒng)統(tǒng)征得同意。詢問對方發(fā)表看法,如報道時不指明姓名只說公眾反映,可以不必取得許可,如指明真實姓名,那么記者采訪時也應當表明公開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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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是新聞記者是消極地不暴露身份還是積極地偽裝身份。新聞記者當然不需要在任何時候都宣布自己是記者。在公開場合,任何普通人都可以觀察,也可以攝影、錄音,記者當然可以以普通人的身份進行攝錄。在暗訪時,記者也可以以普通人的面目出現(xiàn),或者含糊其詞地以一些人人都可以具有的身份(例如過路人、顧客之類)來掩蓋真實的記者身份。至于偽裝身份,哪怕是打工仔之類,也是屬于不得已而為之,因為偽裝,在任何時候都意味著欺騙,只有當欺騙比起對方的卑劣來是微不足道的時候,當揭露這類卑劣行為對于公眾極為重要,而通過普通途徑又無法獲得有關材料的時候,這種欺騙才可以認為是正義的。而法律規(guī)定不能偽裝的身份包括賦予特別權力的身份,如法官、檢察官、人民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在任何時候都是不能偽裝的。
第五是觀察還是參與。新聞記者是一個觀察者,直接參與到事件中去,使事件按照自己的意圖發(fā)展,然后寫新聞,這是違背新聞記者的基本理念的。還有人為了取得資料,設計一個圈套,讓人去做一些壞事,然后拿來曝光,這至少是很不道德的。至于直接參與一些違法犯罪活動如吸毒、三陪、買人口之類以搜集所需要的材料,那么你自己也犯罪了。
第六是采用的工具是合法還是非法,按《國家安全法》和《刑法》規(guī)定,記者不許使用間諜工具。
但是新聞采訪活動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乎道德。在有的以偷拍偷錄制成的節(jié)目中,雖然就內容本身來說,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足以使人們拍手稱快,但是敏感的觀眾和聽眾勢必會考慮這些內容是怎么來的,就會聯(lián)想要是這些身上暗藏偷拍偷錄器材的新聞記者滿面笑容地接近自己時怎么辦,他們就會產生戒心。國際新聞界認為,偷拍偷錄的最大害處,是降低公眾對于媒介的信任和尊重。新聞媒介和記者的生命力植根于群眾之中。如果群眾對于新聞媒介和記者是敬而遠之的話,那么這家新聞媒介和記者的日子是不會很好過的。有些偷拍偷錄的節(jié)目,從眼前看,也許是成功的,從長遠看,卻有可能造成媒介公信力的下降。所以我認為偷拍偷錄應當慎用。
郭:我想,關于輿論監(jiān)督與新聞法制方面的問題,您給了我們一個很好的說明,謝謝。
刊《新聞記者》(上海)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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