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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讀后感
認真品味一部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很多感想,記錄下來很重要哦,一起來寫一篇讀后感吧。到底應如何寫讀后感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法律的概念》讀后感,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 篇1
讀書的方法有很多種,選擇讀書方法的標準就是對閱讀者而言文本的重要性,以此出發(fā)才有了精讀和略讀的區(qū)別!斗傻母拍睢愤@本書就個人而言有精讀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習法理學繞不過的幾本書之一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這點毋須多言,此其重要性一也;分析實證對于我們法學研究的重要性再日漸顯現(xiàn),無論是語義實證還是邏輯實證,都具有純化某些粗糙的理論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這些客觀因素,個人口味的轉換也驅使著我把目光從當初本科的《為權利而斗爭》們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靜而又不乏睿智的文字。
讀書一般是帶著問題開始的,這個過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問題,也會產(chǎn)生很多新問題。產(chǎn)生問題和回答問題的過程是互動過程,二者此消彼漲,似乎無窮盡矣。在這一過程中達致了知識在質和量上的增長。讀《法律的概念》就是這樣一個過程的典型。因而這篇讀后并不是“談收獲”的老套路,談得更多的是體悟,收獲和不解兼而有之。收獲需要的是分享和檢驗,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應。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暢銷小說或者文壇經(jīng)典,讀一本學術書籍的過程期間的最考驗人的就是興趣的不間斷。硬著頭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悶也隨之呈幾何級數(shù)增長。我沒那份定力沿著這個進路看完這本重要的書,而且我認為重要的書也不能這樣對待。于是我開始嘗試用一種調動起興趣的方式閱讀,這種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爸淙弧奔戳私夤氐幕居^點是比較枯燥的,這意味著從文本中篩選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篩選過程當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總結,從而喪失了自己閱讀的獨立性,結論會流于膚淺片面,而且這種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較偷懶的方式——看他人寫的介紹性文章,來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種與“知其然”相關的閱讀過程,它所要針對的是:為什么此人會在那個時間那個地點提出這樣的觀點(甚或完成這樣的文本)?在這種過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僅放在《法律的概念》這個文本上,因為這本書能給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無疑更為廣闊,這種廣闊就意味著某種對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這種以好奇為原動力的過程深深地吸引了我,興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我認為,不無裨益的是,這種探求也在無意間進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認識模糊區(qū)。
不可避免的,有人還會追問“知其所以然”的意義何在。這里必然涉及對待文本的態(tài)度問題。文本提供的是什么?也許有人會說是知識,我認為這是一種絕對的看法,文本至多提供的是信息。知識這個詞語包含了肯定的價值判斷,而這些文本能所提供的能夠符合這種肯定的價值判斷嗎?不然,離開了歷史的解讀,所謂的“知識”也許僅僅是被肢解、拼湊的信息。拿《法律的`概念》來說,大多數(shù)人會認為這本書談的是:哈特在批判奧斯汀的“法律命令說”基礎之上提出的“規(guī)則說”,即國內法律是由第一性規(guī)則和第二行規(guī)則的結合構成的一個規(guī)范體系,他在堅持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同時,也承認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并且有這種“進化論式”的感覺:哈特的觀點比奧斯汀要完善。這種解讀文本的方式是靜態(tài)受動的。在肯定時間精力有限的前提下,這種方式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果是對自身而言甚至是對研究一門學科而言具有重要價值的文本,這種方式是值得商榷的。在這種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們提取,形成了某種認識。提取的過程無形中賦予了認識生命力,這種生命力“似乎在開辟原理生活實踐的自身的歷史和世界”,當我們以后在就該認識進行討論時,“往往不是從這些生活現(xiàn)實中具體的歷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從抽象的一般理論入手,不是使理論回到生活現(xiàn)實,而是在遠離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遠!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 篇2
若要回答“法律是什么”勢必就會面臨一個給法律下定義的問題。有些事物可以輕而易舉的對其下定義,但有的卻不那么容易,比如法律。圣奧古斯丁對時間觀念的名言:“那么,什么是時間?如果沒有人問我,我是知道的;如果我希望想問我的人釋明它,那我就不知道了!币约氨姸喾扇藢Ψ墒鞘裁,也無法做出一個準確的定義。
上面的劃線內容,均為哈特在書中的觀點。
但是我實在是不敢茍同。不知道是我的知識水平過低還是哈特在無病呻吟,無中生有,只是為了討論問題而去討論問題。法的定義這個問題我認為并不難以回答,盡管我現(xiàn)在還不能稱自己為法律人,但是我目前就可以對這個“法律是什么”的問題做出一個準確的定義。根據(jù)馬克思主義對法的定義如下:“法是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如果要我解釋一下為什么法是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我也可以毫不謙虛的說,我可以清楚的解釋這個問題。如果一個像我這樣水平的法科生都知道法律是什么,那么身為法學家的哈特又怎么可能不知道呢?
你可能會問,哈特可能不知道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我覺得不可能,因為身為法學家,必定是博聞強識,博覽群書。而且,哈特是二十世紀的法學家,不可能不知道十九世紀的馬克思。
或者換一種角度來說,不以馬克思主義對法的定義來說,可以列舉與哈特同時代的各大法學流派對法的定義的說法,足以證明為數(shù)眾多的法律人是對“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可以做出一個準確的定義的。
那么哈特在明明知道法律人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為什么還要說沒有法律人能夠回答這個問題,明明人家可以回答“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哈特卻認為人家不知道,為此還專門寫了《法律的概念》來回答這個問題。這是不是有脫了褲子放屁之嫌?
以上的想法,只是我在剛剛開始閱讀第一章時產(chǎn)生的,讀至本章結尾,不難發(fā)現(xiàn),哈特此舉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認為哈特只是借“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來引出下面幾章的內容,而并不是真的要去回答這個問題。哈特可能對問題的答案并不關注,而是重視找到答案的這個過程中所發(fā)現(xiàn)的有趣的事。
也許正如那句話:“旅途最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沿途的風景!
哈特并沒有試圖去給“法律是什么”這個問題做一個回答,盡管在剛剛開始閱讀此節(jié)的時候,我以為哈特寫這本書的目的是這個,但在閱讀后發(fā)現(xiàn)并不是這樣的。本書的目的在于對國內法律體系的獨特結構提供一個較為優(yōu)越的分析,并對法律、強制和道德這三種社會現(xiàn)象間的相似處和差異處提供較為清晰的理解,借以將法理論的研究向前推進。
此為哈特寫此書的目的。除了群體行為和對偏離行為之可預測的反應的明白而確定的事實之外,唯一存在的就是我么自己對于強迫去遵守規(guī)則和反對那些不遵守規(guī)則之人的強烈“情緒”。我們不去認清這些情緒是什么,卻去想象有個外在的東西,即宇宙結構中某個看不見的部分在導引和控制著我們。如果我們真這么認為,我們就是處于虛構的領域之中,而在人們眼中法律總是與這個虛構的領域有關。只因為我們采納了這樣的虛構,我們才能夠一本正經(jīng)地談論“法律的而非人的.“統(tǒng)治。
對于這個觀點,我真的有些時候慶幸自己從小就接受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成為一名無神論者,堅定的堅持唯物主義者,我從來都不會被這種唯心主義觀點所困惑,因為我知道它是錯的。我真的覺得科研工作者需要堅持無神論,這樣可以避免很多唯心主義錯誤,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更有價值的領域。
在英國和美國中最為盛行的懷疑論形式卻使得我們重新考慮這種觀點,即法律體系全部都是,或甚至主要是有規(guī)則所構成。沒錯,他們認為,法官就是如此地架構他們地判決,以便給予他人如下地印象:他們地決定是預先設定之意義明確的規(guī)則的必然結論。在非常簡單的案例中,可能是如此;但是在大大多數(shù)困擾法院的案例中,據(jù)稱包含著規(guī)則的成文法和判決先例皆非只允許一種結果。在最重要的案例中,總是存在選擇。
以上為懷疑論的觀點,我也非常贊同這種觀點,法律雖然是明文規(guī)定的,是由規(guī)則構成的,但不是僅僅由法律構成的,法律包含了太多,比如包含了政治勢力的均衡、哲學家們的思考和社會的公序良俗等等,怎么能夠說法律是單單的由規(guī)則所構成的呢?
但是哈特似乎并不贊同這種觀點,他認為這樣的想法導致了似是而非的否定,至于哈特為什么這么說,我并沒有看懂。如果有哪位看到我的疑惑的人,可以給我解答一下,甚是感謝。
《法律的概念》讀后感 篇3
在金枝老師的推薦下,我閱讀了哈特所寫的《法律的概念》,這篇文章是金枝老師所教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課程的結課論文。當然我并不認為我現(xiàn)在所寫的這篇文章,可以稱之為論文,手機單機游戲我更傾向于認為它是一篇讀后感,只是這篇讀后感的篇幅可能稍長,但其實也不長,與金枝老師所說的那些“二手資料”相比起來,還是小巫見大巫了。
就我讀完此書的直觀感覺便是這是一本很牛的書,書中的論證風格也是在我過去不曾有過接觸的,總手機單機游戲之就是感覺很新穎。書中的內容更是高深,以至于看了半天我也不明白哈特在說什么。粗讀一遍,我并不認為我能夠理解怕哈特在此書中想要表達給讀者的觀點,只能說是對哈特的理論有了走馬觀花的了解。
初讀此書,哈特的`表達方式相當晦澀手機單機游戲,以至于看了前兩章,我都不明白哈特究竟想要表達寫什么內容,也因此,我對此手機單機游戲書的閱讀計劃因此而擱置了數(shù)天。對此書的畏難情緒,讓我深感自責,不過后來與同學們聊起對此書的閱讀進度時,同學們也表示此書如同天書一般,完全不知所云。讀后感·看到同學們也遇到這樣的問題,我就知道,在無知的路上,不僅僅有我一個人。對此,我倍感欣慰,之前的罪惡感也瞬間消失。
當然,在我開始寫這篇讀后感的時候,我已經(jīng)閱讀完了全書。驅使我讀完此書的動力,并不是我對哈特的仰慕之情,也不是自己的求知上進的心思,更多的是因為這篇讀后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結課作業(yè),不寫完不行啊,結課作業(yè)的壓力促使我完成了這件“艱巨”的任務。
此書中提及了很多問題,雖然我不能對這些問題有什么深刻的見解,但也略有收獲。回顧一個學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課程,老師在課上、課下布置了兩次作業(yè),分別是“守法是否是公民的道德義務”“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這兩個主題,這兩個主題其實在《法律的概念》中都有過論述,這與金枝老師此次所留的《法律的概念》讀后感作業(yè)不謀而合,不知道這是有意而為之,還是無心插柳柳成蔭?
正如我在前文所說,這次的讀后感是關于《法律的概念》一書一系列的讀后感,我不會一次性的發(fā)在公眾號里,而是分章節(jié)依次更新。至于更新頻率,是否會更新完我也不知道。如果你有關注我的公眾號,會發(fā)現(xiàn)我的上一篇文章是關于《法律與革命》的系列翻譯,在那篇文章中,我自大的說以后會堅持每天一更新,然后,沒有然后。但是對于這個系列的讀后感,我至少會保證寫到5000字,因為這個結課作業(yè)就要求寫到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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