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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調解方法初探
訴訟調解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yōu)良傳統(tǒng),也是長期以來民事審判工作的成功經驗。以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案件,有利于減少上訴和申訴案件的發(fā)生,特別是做好庭前調解工作可以緩解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有利于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筆者結合審判實踐,就如何靈活運用調解技巧做好庭前調解工作,淺談已見。要成功地進行庭前調解,光靠枯燥地講解法律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講究調解藝術,善于綜合運用心……
一、保持中立姿態(tài),以“五心”來指導調解工作。
在調解過程中,應注意擺正位置,保持中立姿態(tài),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對他們的訴訟主張和理由給予同等到的關注。在積極引導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查找事實、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將自愿同意調解的意見表達在法庭上,將自愿解決糾紛的協(xié)議達成在法庭上,為當事人在實體和程序上按自已的意志處分權利提供充分條件,使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更為真實準確,防止違法調解和強行調解的發(fā)生,保證了調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規(guī)范性。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應具備“五心”,即愛心、耐心、信心、誠心和公心。愛心就是愛崗敬業(yè),心裝當事人,有為保一方平安,無私奉獻的精神,就要有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有一案未結就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的為民意識。耐心就是要養(yǎng)成“聽得進、忍得住、拖得起”的好性子。在聽的過程中勸說,在忍中明理,在拖(在當事人情緒激昂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冷處理)的過程中化解矛盾。信心就是要有自信心,以頑強的毅力,克服困難,知難而上,利用各種有利條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調解工作。誠心就是要以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真心實意在為當事人排憂解難,用真誠和熱情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以實際行動贏得人民群眾和當事人的支持和信賴。公心是貫穿在調解工作中的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它要求法官在調解過程中應堅持當事人法律地位,權益,人格一律平等,排除親疏,好惡,內外的因素,堅持以理服人。
二、細心調查,找準原因,堅持疏導,消除誤解。
深入調查是調解成功的前提,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調解工作也是一樣,不能單聽一方訴說,只有深入調查,掌握翔實的第一手材料后,才能在調解時有理有據,避免說話授人以柄,處于被動局面。如朱某某與鄭某某贍養(yǎng)糾紛一案,我們在受理該案之后,向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了解得知,自2000年以來,鄭某某先后毆打其老母親朱某某共四次,而且對打罵的時間,經過掌握得一清二楚。在調解本案時,一一講來,使被告暗自心驚。如果不是經過細心的調查,調解時就不可能說得那么準,講得那么清。在事實面前,鄭某某不得不低頭認錯,并當庭表示愿意贍養(yǎng)老母親。
三、區(qū)分不同個性的心理,制定相應調解策略。
不同案件的當事人,因文化素質和認知程度不一樣,往往對問題有著不同的觀點和見解。對此,在調解過程中,我們應學會掌握當事人心理活動的本領,根據案件的性質,難易程度和當事人的文化素養(yǎng),脾氣性格等確定調解方案,制定調解策略。如對脾氣暴躁,容易沖動的案件當事人,就用溫和態(tài)度平息當事人心中的怒火,又如在郭某某與盧某某離婚一案中,雙方均爭著要撫養(yǎng)一個五歲男孩,男方已結扎,女方非常疼愛小孩并聲稱若敗訴將把官司打到最高院。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完全可把小孩判給男方,但我們沒有強硬下判,而是緊緊抓在女方非常疼愛小孩這一心理活動特點,對女方這一優(yōu)點及時予以表揚鼓勵,調動了當事人的積極性,激活了好的好情緒,最后女方也考慮到了男方的實際難處,使案件得以調解成功。
四、抓住主要矛盾,找準關鍵環(huán)節(jié),借力促調解。
在各種類型的民間糾紛中,群體性糾紛因其矛盾大,涉及的人數多,已成為嚴重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之一。群體性糾紛通常是以一個問題引發(fā),多個矛盾參雜的綜合反映。因此,對于這種糾紛應進行綜合分析,從多個矛盾中找出主要矛盾,找準關鍵環(huán)節(jié)。在調解過程中,確定對案情有重大影響的關鍵人物,借其力,促成案件的調解,以解決紛爭。如某某村賴姓和盧姓兩大家族,因山林糾紛引起爭議,案件起訴到法院后,雙方還多次發(fā)生群體性械斗事件,我們調解了半天,雙方還是互不相讓。這時,我們想到了本村一位七十多歲的老書記,六十年代山林“四固定”時正是他擔任支書,情況他最清楚,況且?guī)讉帶頭鬧事的也都是他的后輩,請他出來做工作最有威信,何不借他的力量?經過一番努力,老書記終于被請出來,叫了兩姓的幾個代表到村會議室,將他們勸服,就這樣,一場可能引發(fā)宗族械斗的糾紛得以調解解決。
五、依法、公平、公正是調解成功的保證。
古人曾說“民不畏我嚴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民事調解工作也是如此,只有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正確運用法律;做到公平公正,才能保證調解結果的合法性,權威性和約束力。雙方當事人覺得合情合理,公平公正,才會自覺履行協(xié)議。如:2002年10月29日,一位衣衫襤褸的貴州籍仡佬族民工鄭某某到漳平法院訴稱,自今年8月份起,鄭一直為新橋本地老板黃某某加工木屑,黃至今拖欠鄭勞動報酬一千多元,鄭因女兒患病住院急需用款,多次向黃催要勞動報酬,但黃以各種理由予以搪塞,不肯支付該款。我院受理該案后,并未認為鄭是外地民工而予以區(qū)別對待,而是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黃及時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這位外地少數民族民工依法要回了自已的勞動報酬,女兒的生命健康亦得到了保障。
六、充分發(fā)揮代理人的作用。
在庭前調解工作中,審判人員既要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又要注意發(fā)揮代理人的作用。因為當事人往往由于不熟悉法律或中顧考慮自己一方利益而堅持自己的主張。尤其是負有過錯一方當事人往往一時難以從容認錯,或總對承辦法官必存介蒂,給調解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庭前調解時,我們要充分挖掘代理人的角色作用,盡量與當事人的代理人多溝通,由代理人對當事人做思想疏導工作。也給負有責任的當事人以必要的臺階下,因為他們之間的委托關系是基于信任產生的,當事人對各自的代理人都有較強的信任感和依賴性,代理人的意見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我們可利用代理人為當事人解釋相關法律、政策規(guī)定,結合案件情況,闡明道理。以取得當事人的正確認識,從而促成案件得以順利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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